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显著亮点是从各个维度强化了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因而有“赔偿法”之称。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是股东资产和公司事务的托管者,托管者的身份要求他们必须对公司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贯穿公司设立到清算全过程,倒逼他们积极主动履职,实现权责相匹配,推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后,董事会的一项核心工作,将会是关注和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自成立后至公司清算注销,公司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始终负有核查、催缴义务,该义务贯穿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如果经核查发现股东逾期未能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董事会有责任以公司的名义向股东书面催缴,否则未来面对债权人起诉,主管或者负责催缴义务的董事因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作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未出资本金和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将赔偿责任直接归责于负有责任的董事,能够有效防止董事会核查、催缴出资的义务沦为程序空转。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明确可以归责于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在实践中通常需要公司内部人员尤其是董监高的协助才能完成。在这里对“负有责任”的理解并不限于积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如抽逃出资部分直接转入董监高的个人账户或者董监高配合在抽逃出资相关文书上签字等。消极履职、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然构成本法所称的“负有责任”。如负责财务审批的财务负责人未尽到合理审查责任,导致股东抽逃出资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公司需要根据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出资缴纳期限进行调整,其中一部分公司就面临减资的选择。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公司减资程序、条件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公司减资有着严格程序要求,董监高为避免因违法减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关注减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章,监督减资程序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