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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入职甲公司,签订了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时间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还另外补充说明,若双方无法定理由,
其中一方单方面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按照损失程度依法赔偿
。
若无法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则赔偿一个月平均工资。
转正后,小A因个人原因,突然急辞,并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公司,也没有进行工作交接,非常标准的说走就走。甲公司认为小A突然离职,影响到了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提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小A向公司支付赔偿金4499.59元。
甲公司最终败诉,究其原因,
在于未能举证其因小A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即便是双方已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也不符合赔偿损失的属性。
小A与甲公司劳动合同里的附加约定,实质属于
事先约定违约金
,而法律规定,
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只有服务期条款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
小A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也就
不适用违约金约定
。
除了违约金约定,另外常见的问题,还有很多公司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
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
,这其实是个
无效条款
。
如果是公司违法在先的情况下(如:以非法手段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等),员工不仅能够说走就走,还能依法要求经济补偿。
现实情况往往是,公司并无过错,员工因自身原因,甚至只是一头脑热,激动上头,不按合同规定,直接就撂挑子不干。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辞职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是遇到那些招呼不打一声就走的员工,很多时候公司拿他没有办法,
除非能证明他不辞而别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公司可以申请索赔。
那么员工不辞而别了,公司就能不闻不问放他离开吗?
所有HR注意了!
员工不辞而别绝不等于自动辞职!
该走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少!
未办理离职手续,那就说明还未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说走就走”且未写辞职报告:
①可以通过微信、短信、邮寄等方式同时向员工发送限期返岗
《催告函》
,告知员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明,且还要说明逾期不返岗的后果。
②若《催告函》发出后,员工超过指定期限仍未返岗,企业就可以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告知工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
③需要注意的是,
一定要通过EMS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没有以上这些必要步骤,要是被员工反咬一口说公司违法辞退,公司还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员工入职前、离职后的制度流程随处是坑,作为HR,在整个用工流程中都不能掉以轻心。
但是就像前面那个例子中提到的,明明制度都规定了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是要扣工资的,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申请,其根本原因就是HR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
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所谓的“违约金”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这也是很多HR的一个心病:平时可能也接触、研究过一些劳动法相关案例,但是要制定涉及劳动法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大多数HR蹑手蹑脚,就算磕磕绊绊做出来了,是否真的天衣无缝,恐怕自己都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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