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
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表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知名劳动法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桂彬告诉记者:“该规则沿用至今。在很多学生劳动纠纷中,仅北京、广州的法院认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他地方,即使签署了劳动合同,也不认定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在各个地方劳动保障局,大学生毕业之前没办法办理社保。洪桂彬介绍:“各地默认流程是学生持学校开具的报道证,办理就业登记,然后拿到劳动手册,之后才能办理社保。不毕业,不能作为就业人员。”
不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节省了社保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日后在劳动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当然,也有例外。富士康就非常积极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洪桂彬告诉记者:“但他们的目的是让实习生加班,因为学生实习期间是禁止加班的。制造行业以及很多商业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实习生,他们与正式工人干一样的工作,但收入却远低于后者。”实习生就是企业的廉价劳动力。
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引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开始加强保障实习生权益。但该规定并未对实习生税收提出要求。
洪桂彬认为,“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税收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需求。
“其实,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制可以参考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年劳动合同,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在洪桂彬看来,“既然鼓励灵活就业,不能只有政策支持,税收也得跟上。”
(编辑: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