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保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单位的物资、药品、检验试剂、车辆等的供给和配备;
为区属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辆救护车。
2.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营造有利于医护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
3.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等任务的一线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
4.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可一次性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及时贯彻落实区“铁军八条”措施,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给予绩效奖励。
5.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对区属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补助,按照区委编委核定的编制总数及岗位设置的类别予以补助。
给予区属公立医院职业年金单位负担部分定额补助,区财政按在职在编实缴职业年金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以上补助从2020年1月开始实施。
6.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编内人员,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尚未聘用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经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可直接办理聘用,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编内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职数限制。
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政策予以倾斜:
参加疫情防控获得嘉奖奖励的医务人员,申报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或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可提前一年申报;
参加疫情防控获得记功奖励的医务人员,申报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或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可提前二年申报;
参加疫情防控获得记大功或授予称号奖励的医务人员,申报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或者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可直接申报。上述人员在申报评审中予以优先和倾斜。
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适当放宽实践能力考试、基层工作经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及论文课题等要求,具体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初、中级职称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享受相应激励政策。
7.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任务的一线防疫人员,尚未入编的,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简化招聘程序,通过直接考察方式,由主管部门对考察结果严格把关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编内医务人员,在岗位上尽职担当、挺身而出、迎难而上的,在岗位晋升上应优先考虑,任职年限可缩短一年。
9.对于直接接触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一线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单列,不受比例限制;在评选劳动模范等评优评先工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10.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检疫医学观察。疫情结束后,统筹安排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11.在工会经费中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及其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购买物品物资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等。
12.协调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向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捐赠新冠肺炎综合保险保障。
13.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并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予以适当延长。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医疗救治不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限定。
14.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子女,按其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优先统筹安排区内相应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助学工作,可以给予子女每人最高2000元的助学金,从工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