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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癌症放弃治疗,去世后妻子发现丈夫卡里190万被婆家抢走

五河人人  · 公众号  ·  · 2025-02-09 20:53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讲述了一福建男子赵明得癌症后放弃治疗,去世后其遗产190万存款引发的纠纷。包括妻子与婆婆、小姑子之间的争执,以及法律对此的解读。最终法院判决存款的50%归妻子刘梅所有,另外50%由刘梅、孩子、婆婆共同继承,因孩子未成年,其份额由母亲代为保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赵明得癌症后放弃治疗去世,留下190万存款。

福建男子赵明得癌症后经过多次化疗,因痛苦不堪和考虑到家庭未来,选择放弃治疗。他去世后,留下190万存款。

关键观点2: 妻子刘梅发现存款被婆婆和小姑子取走。

办完赵明的后事,刘梅发现其银行卡上的存款不见了。经查,钱被婆婆和小姑子取走。

关键观点3: 法律对此纠纷的解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婆婆和小姑子的行为并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存款的50%归刘梅所有,另外50%由刘梅、孩子、婆婆共同继承,因孩子未成年,其份额由母亲代为保管。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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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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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得了绝症,担心人财两空,造成妻儿生活困难,选择放弃治疗轻生。


谁料,他走后,母亲和妹妹竟然霸占了他的190万存款,妻子无奈起诉,妹妹拿出一份遗嘱,称哥哥已将所有财产留给自己,法院:“你想多了!”


1


赵明得癌了,他已经从开始的惊慌,回归到了接受现实的状态。他坚信只要自己好好配合治疗,以现在先进的医疗技术,肯定能治好自己的病。

他接受了无数次的化疗,钱一大笔一大笔地投进去。可是,痛苦却依然没有减轻,每天晚上他都被病痛折磨得吃不下,睡不着。眼下,连吃止疼药都没用了。

自从他得病后,妻子刘梅放下了手上所有的工作,24小时陪在医院,对他掏心掏肺地付出,令他十分感动。

看着在医院忙前忙后的妻子,他拿出手机不断翻看他们的全家福,多幸福啊,可惜……

“小病从医,大病从死,我该做决定了!“他叹了口气,心里做了个决定。

赵明和刘梅是模范夫妻,两人之间还有个年幼的儿子。

在一次体检中,一向健康的赵明,竟被查出得了癌症。这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将他们这个幸福的小家击得粉碎。

尽管他积极治疗,可是除了每天大笔花钱,病情丝毫不见好转。赵明清楚地认识到,再这样下去,只会面临人财两空的结果,到时,他们孤儿寡母可怎么活啊……。

一想到这,赵明不由得悲从中来,虽然他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却无力改变。

他久久看着妻子熟睡的脸宠,满脸不舍。妻子似乎感受到了什么,问他:“怎么了?又疼了是吗?”

赵明笑了笑,说:“没有,我就是突然馋你做的白糖糕了!”

刘梅心头一喜,自打丈夫生病后,已经很长时间吃不下饭了,这突然说要吃白糖糕,说明病情有好转了啊。

她马上高兴地跑回家,可是还没等她把白糖糕做好,就得到了丈夫去世的消息。

没想到间隔不到两小时,两人竟已天人永隔,她痛彻心扉,差点晕过去。


可是,无论她怎么呐喊,丈夫也不可能再答应她了。


纵使心中万般悲痛,刘梅也只能故作坚强,因为她还有儿子要抚养。


2


在办完赵明的后事后,刘梅去清点财产时,突然惊出一身冷汗,那就是赵明银行卡上的19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


她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才知道原来钱是被小姑子给取走了。

可是,面对嫂子的质问,小姑子却说:
“这钱是我哥的,我给取出来给我妈了,你要就问她去,我啥也不知道。”

刘梅找到婆婆,谁知一向和她相处融洽的婆婆,竟然说出让她难以置信的话:“这钱是我儿子赚的,现在他走了,我替孙子保管,谁知道你以后会不会带着我儿子的钱再嫁!”

刘梅气得不行,且不说她将来嫁与不嫁,这钱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怎么的,自己还活生生站在这里,也轮不到婆婆保管财产吧。

两人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在与婆婆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梅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婆婆告上了法庭。


3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婆婆声称替孙子保管存款,将赵明的所有财产取走,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赵明去世后,他的财产应按法分割,其中有50%应归刘梅所有,其余的50%归配偶、父母、孩子所有,除非另有约定,但赵明并没有留下只言片语,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赵明的儿子身为未成年人,虽有继承权,但按规定应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显然,刘梅作为母亲,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


所以,婆婆越位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2、在法庭上,小姑子提交了一份赵明的遗嘱,上面申明190万存款归自己所有。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小姑子在法庭上递交了一份赵明立下的遗嘱,声称那190万元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但奇怪的是,遗嘱上并没有赵明的签字,也没有作公证,更不符合常理。

《民法典》第1134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也就是说,没有签名的遗嘱是无效遗嘱,不会被法院所采纳,且小姑子手上的遗嘱也不能证明是赵明的真实意愿。

3、最终法院判决:190万存款的50%归刘梅所有,另外的50%归刘梅、孩子、婆婆共同继承,因刘梅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其份额由母亲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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