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晰了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与统计口技后,我们在这部分将对地方政府的总体债务规模做粗略的估算,并在考虑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基础上,对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与风险做简单的推演。
由于显性债务的数据,财政部会披露,比较清晰明了,因此这部分我们主要考察隐性债务。
(一)隐性债务的规模测算
从当前已有研究来看,较为主流的测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1、从资金运用的角度进行测算
此种测算方法的逻辑在于:隐性债务的形式无论再多变难测,地方政府最终都会将其运用,形成相应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又主要为基建项目。
因此,在已知基建项目投资规模的情况下,扣除掉国家预算内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承接基建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自有资金、市场化主体筹措的债务资金三个主要大项后,便能大致得到隐性债务规模。
(注意,这里扣减项目的分类仅是其中一种,市场上不同的研究有不同的扣减项目分类方法。)
这种方法从原理上讲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容易形成较大的误差。
一来隐性债务资金的投向多样,投向基建项目的比例可能没有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以央行在《2018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调研的某省为例,该省银行隐性债务65%用于基础设施建设,20%用于棚户区改造和异地扶贫改造,10%用于园区建设,5%用于平台日常经营。
二来除国家预算内资金投向基建的金额有相对准确的数据外,其他扣减的项目无论如何分类,数据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失,可能存在或大或小的误差。
三来基建投资额为年度流量数据,扣减后所得到的隐性债务规模为当年新增规模,需向前追溯多年累加,并扣除到期偿还规模,方能得到存量的余额数据。
但考虑到,1)计算一年的隐性债务数据误差已经较大,累加误差将进一步放大;2)到期偿还规模是一个黑箱,具有较大的未知性,此种方法所得到隐性债务规模的参考意义会非常低。
因此,我们不建议采用这一方法对隐性债务的规模展开测算。
2、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进行测算
此种方法的测算逻辑为:不考虑违规的中长期政府支出,隐性债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非标、融资租赁四类,如果我们能够得到这四大融资手段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那么加总即可得到总规模。
但这四类融资手段真实形成了多少隐性债务很难衡量,因此测算时,需要有以下两个假设:
1)假设这四类融资渠道投向基建项目的债务资金均为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2)假设这四类融资渠道投向城投的债务资金均为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与第一种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为直接简单,中间流程少,不用考虑各种扣减,不需要累加,误差相对可能会更小,虽然也不能得到准确的规模,但能使我们更好的把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大致规模与变化趋势。
下面是具体的测算过程。
银行贷款
:预计大约有14%-15%流向了城投平台,可能形成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有两个数据可以作为辅证。
1)银监会披露,2013年6月末,银行投向城投平台的贷款规模为9.7万亿,同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68万亿,占比为14.26%;
2)某银行IPO发布的公告称,截止2017年三季度,平台类贷款规模233.5亿,占客户贷款总额的15.73%。
以2018年末136.3万亿的贷款总额、14%-15%的比例计算,银行贷款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为19-20万亿(以下称20万亿)。
债券
:以城投债为主要工具,在中债的城投认定标准下,2018年末城投债余额为7.6万亿元。
非标
:资金信托投向基础行业的金额占信托贷款余额的比例自2015年起趋于降低,但2018年前三季度基本维持在35%-36%左右。假设2018年末该比例仍为35%,则以7.9万亿的存量余额计算,信托贷款为隐性债务贡献大约2.7万亿。
委托贷款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投向行业与主体的公开数据,假设其投向融资平台形成隐性债务的比例与信托贷款一致,也是35%,则以2018年末12.4万亿的存量余额计算,委托贷款大约贡献4.3万亿。
综合以上两者,非标融资合计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大约为7万亿。
融资租赁
:按监管主体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租赁、外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三类,截止2017年末分别有应收融资租赁账款1.9万亿、1.9万亿和2.3万亿。
从部分租赁公司的债券及主体评级报告来看,内资与外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融租租赁款有30%左右分布在基建行业;金融租赁公司分化较大,但均值大约为54%。
假设行业比例与发债公司样本一致,且2018年应收融资租赁账款保持不变,则融资租赁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大约为2.4万亿(1.9*0.3+1.9*0.3+2.3*0.54)。
综合以上四项,2018年末全国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余额大约为37万亿,加上18.3万亿的显性债务,合计共有55.3万亿的债务余额。
3、从举债主体的角度测算
此种测算方法的逻辑在于:不考虑违规的中长期财政支出,隐性债务主要是非政府主体举债所得,其中主要有两大主体,一是政府投资基金和PPP项目公司,二是城投平台。
对于政府投资基金和PPP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测算难度较大。
一方面我们很难知道政府给PPP项目公司或政府投资基金的债务做了多大比例的担保,明股实债的规模有多大;另一方面PPP绩效考核是否到位很难评判,需要具体到每个PPP项目的合同条款。
因此,市场现有研究的估算比较粗略。有些是忽略产业基金,采用系数乘以PPP投资额的方法做测算,系数的选择自行设定,比较主观;有些则是将两者结合综合测算,因为PPP项目中的资金来源于各类基金,其中有部分PPP采用政府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
由于数据缺失较多,不确定较大,其隐性债务的大致规模也很难估算,因此我们对这两部分不做进一步的展开,下文所述的隐性债务也不包括这两项,仅提供两个数据供大家参考:
1)在IMF测算的2016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中,与政府基金相关的债务为3.1万亿;
2)2018年末,全国PPP投资额13.2万亿,如果保守估算,有20%会形成隐性债务,规模大约是2.6万亿。
加上与政府基金有关的3.1万亿,共有5.7万亿的隐性债务规模。
对于城投平台,虽然现在已经被诸多文件明确,2014年后所借债务不列入地方政府债务,不承担融资功能,但一方面城投是基建项目的重要载体,是金融机构信贷类、非标类、债券类资产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城投的债务存量高,到期规模大,资产端公益性项目多,创造现金流能力差,还款能力不足。
如果出大规模的实质性违约,则基建可能会陷入“资金荒”,金融机构可能会出现较多的坏账资产。在这种环境下,地方政府可能会主动或被动的出面调解,或以偿还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方式代替部分城投公司出资。
因此,我们将城投公司的相关债务算作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具体包括:
1) 长期借款:向银行或信托等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务;
2) 短期借款:向银行或信托等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务
3) 应付债券:发行的企业债、中票、PPN等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
4) 应付票据:签发的商业汇票,或以保证金形式让银行代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性负债:在1年以内到期的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部分城投也将短融超短融纳入此项)
6) 其他流动性负债:发行的短融、超短融等短期负债;
7)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非标债务及其他,部分城投将向地方政府偿还的置换债资金也纳入此项;
交易性金融债务、专项应付款等项目由于规模比例较小,忽略不计。
以目前具有债券存续的城投公司(中债标准)为样本,将上面七项负债指标加总来看,截止2018年6月,城投平台可能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大约是37万亿,较2017年末增长了大约2万亿。
4、对三种测算方法的评价
首先,三种方法都不算准确,得到的结果是现有公开数据和假设的妥协结合,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我们对隐性债务的规模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仅作参考。
其次,几种方法各有优劣。
从资金来源角度出发进行测算,其优势在于数据频次高,可以及时跟踪,也可进一步估算地方政府的付息规模,方便我们更综合的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缺陷在于我们无法具体计算各个省市的隐性债务规模。
而从举债主体的角度出发进行测算,其优势在于数据清晰易得,在很多细节都未知的情况下,粗线条的估计可能反而会有更好的效果,利用城投的所属地,我们也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到与比较各个地方的债务规模与压力。
但PPP和政府投资基金数据缺失严重,基本无法入手估算,仅计算发债城投平台,数据频次低(半年/年),口径偏窄,简单将各个债务指标加总计算,也略显宽泛。
最后,从本文两种方法给出的结果综合来看,2018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可能有37万亿,其中大部分以银行贷款和非标的形式存在,以城投融资平台为主体。
(二)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与压力
仅看城投平台可能形成的隐性债务(简称隐性债务,下文若无特别说明,隐性债务均为该口径),各地区差距较大,最高超过了4万亿,最低不足千亿,呈现与中东部高、西部低的格局。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分布格局,是因为各地区的产业结构、地理环境与财政实力等诸多因素不同。
处于中东部的省份与直辖市是人口集聚地,以二三产业为主要支柱,地产行业发达,对基础设施需求较高,因此城投平台也偏多。由于财政实力较强,城投平台融资也相对顺畅。
而西部的省份、直辖市与自治区,基本处于两个极端。一类是人口众多,基础设施扩张需求意愿较强,但地方财政实力有限,城投融资难度较高;另一类是地广人稀,地理环境恶劣,多山多高原多沙漠,城投平台少,融资难度整体比中东部高。
不过考虑到各个地方的财政实力不同,绝对规模高的区域,可能偿债能力也较强,债务负担可能反而比较小;相反,有些区域虽然债务规模小,但这可能不是因为自身扩张意愿不强,而是其本身财政实力较弱,偿债能力差得不到金融机构认可,融资困难所致,债务负担反而会比较大。
因此,
如果要真实评判各个地方的债务负担与风险,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绝对规模,以及各个地方的财政与经济发展状况。
通常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切入来评估。
1、债务率视角
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地方政府综合财力
分子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有三种口径。一是显性债务,二是隐性债务,三是折算后的债务。
前两者的概念和数据清晰,比较陌生的是折算后的债务概念。
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因为隐性债务具有或有债务的特征,只有原有债务人无法偿还,地方政府财政才会予以帮助,因此财政实际承担隐性债务只有一部分,具体可以表达为:
折算后的债务=由财政负担偿还的隐性债务+显性债务
由财政负担偿还的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具体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曾提及:
“2007 年以来,各年度全国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比率最高分别为19.13%和14.64%。”
因此,我们可以推演认为折算系数的极限值可能在20%左右,具体到各省,可能会有差异。
我们在计算时,可以根据显性债务率(显性债务/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先将各省分组,然后每组给予不同的折算系数。
原则上,显性债务率高的省份,其财政压力大,城投平台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较低,可能出现风险事件需要财政兜底的可能性也较高,因此折算系数应当也设置在较高的水平。
具体分为以下三组,计算结果如图表11所示。
1) 显性债务率小于或等于60%,折算系数为10%;
2) 显性债务率大于60%,小于或等于90%,折算系数为15%;
3) 显性债务率大于90%,折算系数为20%。
分母项,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扣除债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扣除债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三本账,计算方式列在图表12中,计算结果如图表13所示,具体数据来源于全省/市/自治区的财政决算表。
综合分子分母的数据进行计算,我们可以得到各个口径的债务率(图表14)。
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政府显性债务率只有70%,低于IMF提出的政府债务率控制标准区间(90%-150%),而全口径债务率216%较高,考虑折算系数后的债务率90%则尚在可控范围区间内。
分地区来看,在显性债务率口径下,全国29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安徽和山西省财政决算数据缺失,不在统计范围内)都处于安全区间,债务率控制较好。
但在全口径债务率口径下,有21个省份超过了150%的警戒线;
在相对折中的“折算后的债务率”口径下,超过150%警戒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三个,其余均在150%以下,整体的债务风险可控。
2、财政可用于偿债的支出角度
地方财政收支有四本账,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可用于偿债的支出规模能有多少,要看这四本账的支出项。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基本用于社保开支,属于强制性的专款专用,原则上无法用于偿债(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在综合财力的计算时,没有将其纳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收入是经营和使用国有财政取得的收入,大部分要返还给企业,地方政府可用的规模很小,支出时,也多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发放单位工资与福利等方面,在债务偿还方面的意义不大。
真正对债务偿还有较大帮助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两本账。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有较大部分是刚性支出,难以削减,比如维持地方政府正常运营的行政服务性的支出。扣除掉这部分刚性支出后,才能得到可用于偿债的一般公共预算规模。
但是,现在各地方编制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中的分类比较宽泛,我们不能准确得到刚性支出的数据。
因此,我们退而求其次,借助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来筛选不存在大额压缩空间的项目作为替代。
具体而言,当某一类支出在五年内至少有四年保持了正增长时,有两种可能:1)该类项目可能是政策重心;2)该类项目支出对社会与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很难压缩。
由于第一种政府主导权较高,存在大规模压缩支出的可能,因此刚性支出应仅考虑第二种。
根据这样一种标准,我们筛选出了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节能环保、城乡社会事务、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支出10类类似于刚性支出的项目,在图表15中用黄色背景标注。
从数据来看,这10类支出在2011-2016年六年时间内,支出规模之和占总支出的比重在76%-81%之间,我们取其均值78%作为财政支出中的刚性支出比例,则地方政府最多可腾出22%左右的空间用于偿还债务。
政府性基金预算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中大约85%是用于支付与土地出让有关的费用,其余部分分布较散,我们不予考虑。
在85%的土地出让相关费用支出中,又有大约80%是用于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土地出让前期开发等成本性支出,真正可供地方政府安排支出的土地出让收益实际只有20%。
因此简单来看,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不含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中可供地方政府偿还隐性债务的规模大约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85%*20%),再加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非刚性支出,即可得到可用于偿还隐性债务的财政支出规模。
进一步的,我们用它除以折算后的隐性债务,就可以得到最高隐性债务到期率((可用于偿还隐性债务的财政支出/需要财政偿还的隐性债务余额),表示某一年度财政最多可以承受多少比例的隐性债务到期。
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布的2019年财政预算数据代入其中,我们可以得到计算结果(图表16)。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两个省份的最高隐性债务到期率低于50%,排位走势和债务率基本相似,整体而言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