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并鼓励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早就业快就业。该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国资委联合发布,适用于报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证书落款年度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报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其身份认定以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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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委,自治区机关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早就业快就业,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报考我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商注册登记等均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
二、毕业证书落款年度3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报考我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届毕业生岗位,不对其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作限制,鼓励毕业生尽早尽快就业。
三、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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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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