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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的那些“坑”|案例分析

律商政通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18-12-0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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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的职员小夏与公司签订的五年期劳动合同 即将到期 。且新来的经理对他的表现不满意,但是一时没有找到替代的合适人选。 于是便没有终止劳动关系,但也没有续签合同。

三个月以后,经理找到了新人,便通知小夏合同已经过期,公司决定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小夏不同意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双方协商不成,小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没有支持经济补偿要求。

小夏不服,诉讼到法院,最后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五个月工资32000余元。


法律小知识: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 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

根据 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 :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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