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宁波的杨女士跟一个男性朋友吃饭,选在宁波最高档的火锅店,菜加酒水点了2万多,结果男方吃了一半就走掉了,单是杨女士买的。
对此,男方觉得自己是被杨女士故意带到这么贵的餐厅给骗了,所以才选择逃单。
最终,杨女士选择报警处理,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各自负担了一半的餐费。
据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节目12月7日报道,来自浙江宁波的杨女士是某个公司的平面模特,平时会将自己一些照片发布到一些社交平台上。
(职业为平面模特的杨女士 来源:@抽屉视频)
就在前不久,一位男网友林先生跟杨女士进行了联系,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网上接触后,加了好友。
(杨女士与林先生的聊天记录 来源:@抽屉视频)
在接触过程中,杨女士看到林先生的朋友圈里经常有些豪车和大量现金的内容。
杨女士称,从林先生的微博和朋友圈内容来看,感觉对方是做生意的,而且对方也承认了这点。
“经常炫现金啊,炫兰博基尼这种,看起来比较有钱。”
而且,杨女士表示,11月29日那天,林先生还自己打了电话,希望能约出来一起吃个饭。
(林先生的在微博发布的现金照片 来源:@抽屉视频)
盛情邀请下,杨女士就把见面地点约到了宁波的一家高档火锅店。
网上相关信息显示,这家火锅店的人均消费为一千多元。
(涉事火锅店在网络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杨女士表示,自己曾经吃过几次这家店,无论是食材、环境还是服务都非常的好,所以挑在了这里。
两人在这家店见面后,杨女士进行点菜,点了一份六千多元的帝王蟹。
之后,林先生让杨女士点瓶酒,杨女士起先想点一瓶二十多万的酒,后来觉得毕竟是第一次见面吃饭,不好意思点太贵的,就改成了一瓶一万二的拉菲。
最终,这顿饭的账单有两万多。
然后,林先生假借肚子疼上卫生间,直接就溜掉了……
杨女士独自在包间等了林先生一个多小时,之后再联系时才知道已经联系不到了。
最后没办法,杨女士只好自己付了这顿两万多的饭钱。
杨女士联系媒体后,试图找林先生讨个说法,明明是两个人一起吃饭,对方却逃单了,这算什么意思?
林先生反而觉得,杨女士选择这么贵的餐厅吃饭,然后还希望由自己买单,感觉自己被骗了。
“吃饭开一瓶酒两万多,还有吃个饭八千多,我没同意过啊,有她这么消费的吗?”
之后杨女士也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她才发现这位林先生“只是一个给二手车店打工的,一个月几千块钱的工资”,既不是什么做生意的,也不是富二代。
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平摊了这顿餐费。
(与杨女士一同吃饭的林先生 来源:@抽屉视频)
此事曝光后,不少网友怀疑杨女士是“酒托”,才故意带林先生来这么贵的场所消费。
据@凤凰网视频 12月7日消息,该餐厅经理回应称,她只是个顾客,“酒托一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同时,经理还表示,印象中杨女士曾经有来消费过几次,但之前的消费行为记不太清楚。
(杨女士此前在微博上发布的在这家餐厅用餐的照片)
那么,且不论“饭托”这种变相诈骗行为,如果约会中一方提出请客后半途跑了,这餐费该怎么算呢?
首先要确认的是,“请人吃饭”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是否定的,这属于日常生活中的
“情谊行为”
,没法因此形成法律上的买单义务。
也就是说,假设小周说要请朱八吃饭,即使两人吃完后小周变卦不请了,朱八也没法要求小周买单。
可以说,这是一种
“说到但不必做到”
的行为,即使变卦,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而日常的交易行为就不同了,例如在餐厅点菜,哪怕只是口头确认下单,最后也得付钱。
因为,这种行为被称为
“法律行为”
,要么就不说,
说到就要做到
。
如果没做到,那自然要因为“违约”而负责。
那么,明明都是口头承诺,为啥一个算数一个不算数呢?
那是因为,在民法领域,判断权利义务的关键在于人们的
“意思表示”
,也就是所谓的
“真实意图”
。
例如,小周把手机借给朱八,小周把手机送给朱八,小周把手机卖给朱八,三种行为的性质肯定不同。
但是,这三种行为显然都有“小周把手机交给朱八”的举动。
这时,决定三种行为性质不同的关键就在于,小周
“真实意图”
到底是啥。
只有当“真实意图”包括“希望将该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时,才算“法律行为”。
说得通俗点,就是希望借此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愿意主动担负起对应的义务。
小周表示希望把手机卖给朱八,自然是希望借此获得一笔钱,同时也心甘情愿地同意将手机给对方。
那么,
说到就要做到
,如果朱八答应了,这手机就得卖,不然就是违约,要负责。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面子的社会。
人们往往会基于社交礼仪而作出诸如“这顿我请”“来我家坐坐”之类的邀请。
这种内容懂的都懂,大多不过是客套话,若是较真了,反而会让人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