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要求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对分级理财产品、资金池业务、产品嵌套、风险准备金制度、杠杆率上限、投资比例、第三方托管制度等方面做明确规定。
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禁止资金池操作,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期货资管产品,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不能对接资管计划。
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对银行理财控制杠杆的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关于第三方托管,银行理财发行人不能托管本行理财,而且明确银行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包括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资金流向审查。
征求意见稿严格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关于证券投资集中度的双10%限制,理财产品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