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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监管新政最全梳理(银行理财、信托、表外、同业…):覆盖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创新的方方面面

资管纵横  · 公众号  ·  · 2017-05-21 14:35

正文

本文长度:9500字,建议阅读时长:20min

[ 导言 ]

2017年3月以来银监会接连发布七道监管令,直指商业银行表外理财和委外业务。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行三会大资管监管新政就已开始频频落地。


我们籍此梳理一下近年来央行和银监系统对商业银行理财、非标、信托、收益权转让、表外业务、同业业务、宏观审慎MPA考核等方面、以及证监和保监系统的主要监管政策。


迄今为止的这些监管政策已经覆盖了金融危机之后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主要方面,显示此轮大资管监管的力度将是空前超预期的。



[ 目录 ]

1. 银行理财

2009年65号文:投资范围

2014年35号文:风险隔离

2016年7月理财业务监管征求意见稿

2. 非标

2013年8号文

3. 信托

2014年99号文:信托禁投非标

2016年58号文:杠杆比例和刚性兑付

2016年65号文: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

4. 收益权转让

2016年82号文:交易结构

5. 表外业务

2016年42号文:统一授信

2016年11月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

6. 同业业务

2014年127号文:概念界定

2014年140号文:集中统一授信

2014年银发387号文:不缴纳存准金、市场化利率

2017年6号文:风控自查

2017年46号文:委外业务三套利

2017年53号文:四不当

7. 宏观审慎MPA

全口径跨境融资

表外理财纳入MPA广义信贷范围

全口径跨境融资

8. 证监会

2016年7月证监会新八条底线:不保本、杠杆率、结构化

2016年10月私募资管备案规范1-3号:落实新八条底线

2017年3月协会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委外定制新规

2017年3月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委外定制监管

9. 保监会

2016年98号文:去通道

2017年4月:防范地产风险

2017年5月:去通道去嵌套



[ 正文 ]


2017年3月以来银监会接连发布七道监管令,直指商业银行表外理财和委外业务。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行三会大资管监管新政就已开始频频落地。


我们籍此梳理一下近年来央行和银监系统对商业银行理财、非标、信托、收益权转让、表外业务、同业业务、宏观审慎MPA考核等方面、以及证监和保监系统的主要监管政策。


迄今为止的这些监管政策已经 覆盖了金融危机之后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主要方面 ,显示此轮大资管监管的力度将是空前超预期的。


1

银行理财


2009年65号文:投资范围


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普通个人理财不得投资于权益类。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


商业银行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通常,根据国际通行的评级标准,评级为Baa及Baa以上的债券一般被认为是投资级债券。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2014年35号文:风险隔离


要求部门管理和每只产品单独管理、风险隔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之间不能互相交易。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2016年7月理财业务监管征求意见稿


2016年7月27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要求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对分级理财产品、资金池业务、产品嵌套、风险准备金制度、杠杆率上限、投资比例、第三方托管制度等方面做明确规定。


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禁止资金池操作,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期货资管产品,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不能对接资管计划。


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对银行理财控制杠杆的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关于第三方托管,银行理财发行人不能托管本行理财,而且明确银行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包括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资金流向审查。


征求意见稿严格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关于证券投资集中度的双10%限制,理财产品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

非标


2013年8号文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业务。


通知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产品单独管理。 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非标投资额度。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禁止担保和回购承诺。 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3

信托


2014年99号文:信托禁投非标


2014年4月14日银监会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2016年58号文:杠杆比例和刚性兑付


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58号文《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备受市场瞩目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和传统融资类项目的刚性兑付,并强调信托公司必须重视市场风险调控。该文件是在2014年99号文的基础上,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再一次提出了系统全面的意见。


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同时强调对99号文中非标资金池的清理。资金池业务存在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穿透管理目的在于对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目前行业内能达到的3:1有明显压缩。2015年股灾期间,伞形信托被查以及证券投资信托加杠杆对金融稳定影响负面,58号文降低杠杆比率,进一步弱化信托作为证券投资的载体。


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 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对信托风险项目处置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重点风险领域排除了矿业、影子银行业务,保留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产能过剩行业。


2016年65号文: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

2016年8月15日银监会65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


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以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


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信托期限应根据信托业务性质、风险特点和信托财产种类审慎确定;


3、信托财产应从银监会65号文看我国当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创新趋势当实行第三方托管;


4、信托资金的运用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策略;


6、禁止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禁止以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7、信托文件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大会的组成、权限、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等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4

收益权转让


2016年82号文:交易结构


2016年5月4日银监会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就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提出相应具体要求。


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不良资产收益权投资。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


穿透原则。 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5

表外业务


2016年42号文:统一授信


2016年10月16日银监会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定义统一授信的时候,只是提及贷款承诺这种表外业务,对其他表外业务并不涉及。


债券被要求纳入集中统一授信。 债券纳入集中统一授信,并不是42号文的新提法。2009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129号),2012年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16号),2010年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都明确要求银行企业债风险暴露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考核,遵照统一授信流程。


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要求持有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债也纳入集中统一授信。


2016年11月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23日银监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表外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同时增加了表外业务分类,将表外业务由担保类、部分承诺类,扩展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识别不同表外业务所包含的不同风险,对不同种类的业务实行区别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应当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穿透原则,持续监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减值准备和资本计提情况。


6

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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