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各项工作措施,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市民创造良好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发展形势和管理需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二、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牵引车7时至21时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以及燃料种类为汽油的载货汽车7时至22时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四、严禁专项作业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特型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五、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在承运每项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通行证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区域的清运时间为每日21时至次日6时30分。
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线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商确定,并办理相关通行证件。
六、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可以依法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原有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自2017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