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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上市公司三种收购方式及流程(非常清晰,建议收藏!)

房地产投资融资俱乐部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7-06-08 23:49

正文

导言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突飞猛进,仅2016一年交易规模就突破万亿。

基于对标的资产未来一段时间经营业绩的看好,高估值、高溢价的收购也越来越多。可以想象,采用收购方式实现企业成长仍将是上市公司实现扩张的优选路径。



一、要约收购及其流程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的操作程序并不复杂,主要包括做出拟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以及要约期结束事项等。


1拟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


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收购人或投资者决定自愿要约收购;


二是不依收购人或投资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点而发起强制要约收购。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决定的是发出全部要约收购或是部分要约收购。


2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提示性公告


依据我国《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部门,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做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述规定实质上包含以下几个义务:


一是由收购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二是聘请财务顾问;


三是通知被收购公司;


四是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书。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3
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
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
收购价格;
6
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
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8
收购期限;
9
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10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及其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1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12
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3
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14
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3收购人公告


我国《收购办法》尽管取消了要约收购的行政许可,但依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公告上市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如下备查文件:


境内收购人

境外收购人


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3.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5.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6.财务顾问关于收购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除提供境内收购人需要提供的第2至6项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2.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4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其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上述新的规定根据取消要约收购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了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证监会、抄送派出机构的义务,仅仅保留了公告的义务。


5要约期结束事项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6要约收购注意事项


在要约收购执行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需要聘请两家财务顾问。


一是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要约收购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二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在公告日起20日内将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并予公告,这些报告和意见是披露给投资者看的。


其次,要约收购履约保证金是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券商)的备付金账户才能打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而且锁定期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给存款利息的,需要向证券公司索要。


二、协议收购及其流程


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的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八个步骤。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见,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和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的同意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依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的,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


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出让的股份未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约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譬如,上述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等。


4编制上市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提示性公告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5要约豁免


1
要约豁免的“普通程序”


所谓要约豁免的“普通程序”,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额“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按照规定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情形

同一控下转股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财务困难重组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要约豁免的“简易程序”


所谓邀约豁免的“简易程序”,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细微区别在于普通程序需要在证监会正式受理并做出是否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而简易程序只需要证监会在规定的时间(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按照规定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情形

国有资产无常划转、变更、合并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常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回购股份而超过30%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6收购人公告


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7股权转让及过户登记


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你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做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8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告及报告


在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3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三、间接收购的流程


从实质上讲,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属于协议收购的范畴。


总体上讲,间接收购的操作流程与协议收购的流程类似。


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步骤:

1
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2
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的同意及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3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在前三个步骤中,间接收购与协议收购相同,在此不做赘述。

4
收购人的披露和公告义务。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上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浮动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来源:第一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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