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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那些隐藏在专利广告语中的风险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7-31 20:30

正文



近年来企业以专利保护创新的意识越来越高,专利除了是对付侵权者的有力武器外,还因为在消费者心中“专利”与“先进”几乎划等号而成为产品的一个卖点,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包装上标注一些专利广告语。


虽然以专利作广告会让产品显得更高大上,但一旦使用不当,就可能涉嫌假冒专利,遭遇处罚。


以专利作为广告语常见的坑都有哪些?请看下文。



0 1
禁止无中生有


既然是以专利来作广告,首先必须要有一份专利。无论是《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是《广告法》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在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谎称取得专利权。因此 如果一件产品并未获得相应的专利权,无论是产品本身还是产品的包装甚至是产品的广告中都禁止使用“专利”字眼, 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在每一年各地市监局公布的案例中都不乏有经营者在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的行为。例如上海市黄埔区市监局曾公布一个执法案例,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在其天猫店的某款马克杯产品的广告页面中标注“原创设计,外观专利,侵权必究!”,但该公司却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产品页面中所称的专利,因此最终受罚。



0 2
切勿据为己有


有些经营者为了使专利广告更显真实以及标注形式更符合法律法规,虽然 明知自己的产品并未获得专利授权,却铤而走险把别人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号拿来作为广告直接标注在广告上, 殊不知这种行为不单可能被市监处罚,更有可能因此引来权利人的维权诉讼。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中曾公布一个典型案例中,案中被告在网店中标注“专利产品防伪必究”“自挤水平板拖把专利号201420624XXXX”等字样。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却是该案的原告,而且原告也并未授权给被告使用涉案专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标记权,构成假冒专利,需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现在很多企业出于经营考虑,在申请专利时不以公司作为专利权人,而是以老板作为专利权人。既然冒用其他人的专利会构成假冒专利,那公司使用老板的专利来做广告总不至于违法吧,毕竟老板是自家人。


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仍然会暗藏危险, 即便专利权人是公司老板,但未经其授权许可,公司仍不使用该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在此情况下,建议公司及时与老板签订专利许可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0 3
严禁张冠李戴


每一份专利都有对应的保护对象, 因此标注专利广告的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必须相对应,不能将保护A产品的专利标注在B产品上, 否则同样可能会面临处罚。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曾公布一个案例,该局接到举报刘某在新浪博客中发布的内容为“金虫草三鞭酒”的宣传材料图片上,标注有“金虫草三鞭酒”“发明专利号:ZL201010123953.9”等字样。但该宣传材料中的专利实际为“一种北虫草酒的生产工艺”,宣传材料中所标注的“金虫草三鞭酒”并非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执法人员经调查后发现标注的专利虽然有效,但该专利技术与宣传图片中的“金虫草三鞭酒”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认定刘某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除了保护对象以外,专利还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 产品更新迭代时也需要注意新一代产品是否落入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二者不对应,同样会构成违法。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请示“乐平方婴儿护型枕拥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120205071.7,法律状态为有效。但实际产品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内容相比缺少部分必要技术特征,是在原专利基础上的略作改动。该案是否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函认为实际产品与标识标注的专利产品区别较小(例如,实际产品是对相关专利产品的少许改动或改进),也应依法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0 4
不许弄虚作假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根据上述规定, 只有在专利有效期内才能标注专利标识,一旦专利因期限届满、被无效宣告又或者未缴费等情况而失去专利权,就不能再以该专利作为广告宣传, 否则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每年各地市监局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都不乏类似的案例。例如百色市监局公布的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百色某药店连锁总部乐业二店销售的“樟树益康牌”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产品外包装标注专利标识:专利号:ZL201630603973.4,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2日。通过专利检索,发现该专利因未缴年费于2017年12月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专利权。


又例如凤台县市监局曾通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关镇某茶叶经营部使用标注“包装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1630118920.3”的茶叶包装袋。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其茶叶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于2020年3月27日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以上两个案例的当事人最终均应假冒专利而受到市监局处罚。


当然,对于专利权届满而自动失效的印有专利广告语的外包装,基于现实情况考虑,国知局也并非一禁了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如果在专利权终止前已经印制好的外包装,在专利权终止后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但印刷的包装数量需要符合常理,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包装数量,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假冒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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