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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租赁项目担保措施操作指引

城乡建设一PPP  · 公众号  · PPP  · 2017-06-23 11:12

正文

一、排污权抵押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1. 排污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为抵押物,为其自身或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法律行为。在法律实践中,现阶段排污权抵押主要为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抵押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抵押。

2. 排污权抵押人

(1)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2)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3)排污权抵押人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

(4)用于抵押的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闲置期未超过一年;

(5)排污权抵押人近三年内未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且近一年内未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

3. 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与债权人应在签订排污权抵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手续。



二、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 收费权

(1)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

(2)收费权可依法转让。

2. 出质人

(1)出质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

(2)出质人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

3. 质押手续

(1)登记手续

收费权质押应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电子登记。在具体办理时,应严格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无差错地完成电子登记。

(2)原则上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常见收费权质押主要有公路收费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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