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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中国有五大阻碍创新的法律和政策

人文经济学会  · 公众号  ·  · 2017-06-07 20:03

正文


作者: 张维迎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人文经济学会理事)


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家创新的制度环境,除了产权保护和法治,还有必要清除一些具体的法律和政策给创新设置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清除,中国企业家创新的潜力不可能发挥出来。


下面,我集中谈一下政府监管、反垄断法、产业政策、国有企业和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


政府监管


从古到今,政府监管一直是阻碍人类创新的重要因素。产业革命早期,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曾明文禁止生产印花棉布,阿克赖特不得不走上法庭为自己生产印花布辩护;路易十四时期,法国政府曾禁止生产和进口棉布,有16000名企业家因违反此法被判死刑。


政府监管通常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不是消费者。这是因为,创新作为创造性的破坏,意味着用新产品代替老产品,新产业代替老产业,新企业代替老企业,一定会动既得利益者——现有企业、现有行业的奶酪。


这些行业、企业就会呼吁政府出来保护它们的私利,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比如说20世纪80年代,邮电部明确禁止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私自安装传真机,如果发现将被处以高额罚款,目的是保护电信部门传统通话业务的利益。广电部禁止居民个人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和网络电视,为的是保护传统电视台的利益。


2015年10月交通部曾推出一个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稿,尽管最后没有真正实施,但反映的问题非常严重,就是网络约租车遇到了既得利益者——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抵制。


监管部门打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借口,但这个借口是不成立的,因为它忽略了市场的声誉机制。它假定市场上每个人都在试图骗人,其实企业家明白,商业上的成功要靠好的声誉。


比如监管部门规定网约车司机要符合一系列的资质条件,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我投10亿、20亿办了一个网络打车平台,我会不会对司机和车辆的资质不做要求,不管车辆是否合格,驾驶人有没有驾照,有没有犯罪记录?如果我是傻瓜,我当然可能会了。但如果我稍微聪明一点的话,那我一定会制定非常严格的标准,审查每个申请人的资质。


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把好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这一关,坏了自己的名声,那这几十亿的投资全泡汤了。这些投资者当然不是傻瓜,他们很明白,只有让客户放心,保证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己才能赚到钱。事实上,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公司都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这个行业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


政府的很多监管完全是多余的,就是因为忽略了市场的声誉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手段是强化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正是由于网约车的出现,才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了等待时间,提高了服务质量,我们坐车也更放心。技术上的进步已经使得网约车的安全比传统的出租车高出好几个量级,这已有统计证明。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其实应该叫《反竞争法》,因为反垄断法所反的那些行为正是市场中企业的竞争手段,尤其是通过创新来竞争的措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错位?主流经济学家有责任!传统经济学把垄断和竞争的定义完全搞错了。经济学教科书中讲的最理想的竞争是 “完全竞争”!


所谓的完全竞争,就是众多厂家以相同的技术、相同的成本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收取相同的价格。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这实际上是没有竞争。这样的完全竞争和创新是不相容的,只要有创新,竞争一定是“不完全的”,一定会导致所谓的“垄断”,因为创新就是做与别人不一样的事情。


市场份额其实是对创新成败的最好检验,越成功的创新,吸引的客户越多。但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定义,客户多了、市场份额大了,就限制了竞争。所以不难理解,历史上受反垄断法折磨最多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创新能力最强的企业。所以有人说,如果你要了解美国历史上最具创新能力的公司,哪儿也别去,就到美国商务部查一下100年来受过反垄断起诉的公司名单就可以了。


从早期的标准石油、美国铝业公司,到IBM、微软等最优秀的高科技信息公司,都受到过反垄断起诉。《反垄断法》经常变成不创新企业去折磨创新企业的武器,竞争不过别人就起诉他,政府一调查拖他几年,反垄断变成了保护落后而不是支持创新的法律。


经济学家习惯于用一个行业的厂商数量或市场集中度判断垄断程度。但从历史上看,一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与市场上有多个企业关系不大。中国人几乎都在用微信,腾讯独此一家,但是它仍然得不断创新,因为总有人虎视眈眈。


可以设想,如果马化腾高枕无忧,认为自己享有垄断地位,可以剥削消费者了,我想用不了一两年他的公司就会彻底完蛋。没有哪个企业能垄断一个市场,除非政府强加保护措施。如果政府有保护措施,有多个企业也不是充分竞争。中国的出版业有600多家企业,能说是一个自由市场吗?


滴滴打车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要对此项合并进行反垄断调查。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优步中国倒闭,宣布破产关门,而不是卖给滴滴,商务部要不要调查?估计不会。但其实效果是一样的,它之所以卖给滴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不过滴滴,认为继续经营不划算,要退出市场。


担心滴滴垄断是杞人忧天!公交车和传统出租车都是它的竞争者,何况还有其他的网约车公司,如神州专车、易道用车等,都在和它竞争。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它的竞争者,因为我们可以不坐它的车,自己开车。只要进入是自由的,哪怕有一家企业也不叫垄断。反之,如果进入不自由,比如政府规定以后不能再有新的网约车公司,哪怕有十家依然是垄断。


垄断当然要反,但真正要反的是政府用法律和政策施加的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而不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如果政府用强力为某个行业、某个企业保护市场,不允许其他企业进入,这就是法定垄断,这样的垄断影响创新,所以必须反。但我们现在恰恰相反,这样的垄断我们不去反,反倒要反真正的市场竞争行为。


反对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其实就是反创新,因为所有创新,按流行的经济学定义,都会形成垄断,而且越大的创新,越有商业价值的创新,垄断程度越高。如果你做了一个小的创新,也起不了大作用,但颠覆性的创新,就会形成所谓的垄断。


我不由地想引用一下当年瓦特对垄断指控的回应。瓦特发明蒸汽机之后,博尔顿和瓦特的公司是独此一家的生产者,占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瓦特和博尔顿对蒸汽机的收费并不高,只收成本价,再加上由于使用蒸汽机节约的燃料费的三分之一,看起来是很合理的。但是,这也引起很多使用者的不满,他们发起了一个运动,请求英国议会取消瓦特的蒸汽机专利。


瓦特本人怎么回应这个事?他说:他们控诉我们设立了一种垄断,但是,即使是一个垄断,这毕竟使他们的矿山比原来生产出了更多的产量。他们说因使用机器必须支付使用费对他们来说并不方便,但是如果我把我裤腰上的小钱袋纽扣扣好,对那些想偷我钱包的人来说也很不方便。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强迫别人使用我们的机器,如果这些家伙向议会控诉,他完全可以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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