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父母把培训机构和幼儿园告上法庭。家长一审没请律师,找到铭心时,一审判决已出来,驳回孩子这方的请求,也就是一分钱不赔。铭心为孩子提起了上诉。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是,当时已经下课,培训机构对孩子不再负有照顾看管的责任,故场地出租方幼儿园也不负连带责任。
铭心提出上诉理由:当时才刚刚下课,从下课到家长来接的这段时间里,培训机构负有照顾看管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延续性的。因为孩子只有五六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家长把孩子交给培训机构,监管的主要责任就转移给培训机构了。在培训机构把孩子交还给家长之前,培训机构都不能免除这个监管责任。否则,将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危险。
幼儿园来了两个女老师应诉,她们说话,一时循循善诱、温和委婉,像是哄小孩子,一时又冒出习惯性教育的口吻,还不时甩铭心几个白眼。铭心心里暗暗发笑,女人啊,总要意气之争。另外,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特点。律师说话,言必称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等,抑扬顿挫、咬文嚼字。估计老师也很是听不惯啊。
(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个案子,在法官的努力下,达成了调解。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赔了孩子两万块钱,三方当事人对此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