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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大批人将获补助!北京不愧是首都!

最爱大北京  · 公众号  · 北京  · 2017-01-01 07:23

正文

生活在北京的市民有福啦,因为北京市就《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即日起至1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

总的来说,办法扩大了市民住房和医疗救助范围。市民可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



1、低保对象

对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2、收入财产内容

1)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以及无形资产等资产。


3、低保标准

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拟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申请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5、资金发放

1)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提高救助标准。


困人员供养



1、供养人员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具有本市户籍;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对特困人员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给予供养。


2、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协助特困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3、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执行。


4、供养形式

1)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2)区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4)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

5)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支付后,符合本市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给予救助。


3、结算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就医服务。


教育救助



1、救助对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2、救助方式和标准

教育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

2)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助学补助,并对寄宿的免收寄宿费、发放伙食补助等;

3)对高中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减免住宿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伙食补助等;

4)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生活物价补贴等;

5)对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给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

6)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教育救助内容。


住房救助



1、救助范围

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收入、住房、资产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2、救助方式和标准

1)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市场租房补贴等方式实施。具体救助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测算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危房翻建和发放旧房维修补贴等方式实施。具体救助标准由市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材料价格水平等因素测算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就业救助



1、救助制度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经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


2、一人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动态服务、制定针对性援助计划、就业优惠政策等方式,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名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


3、优先安置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符合岗位需求的就业救助对象。


4、鼓励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复核其家庭收入时,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复核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一定期限内,按比例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采暖救助



1、救助范围

对本市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采暖救助。


2、救助方式

采暖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燃煤自采暖的,发放燃煤自采暖救助金;

2)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发放分户自采暖补贴;

3)对集中供热采暖的,给予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3、救助程序

1)燃煤自采暖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

2)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3)集中供热采暖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补助凭证;供热单位依据补助凭证及供热采暖合同等证明材料减免采暖费。


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救助方式和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形,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提供救助服务、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救助程序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救助对象,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金。

2)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需要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申请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协调相关机构提供救助服务。对需要转介服务的救助对象,应当协助其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

3)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救助。



整理/赵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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