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宁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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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永居条例的逐条建议和想法

宁南山  · 公众号  · 热门自媒体  · 2020-03-08 09:43

正文

2 27 日,我国司法部在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02/27/zlk_3242559.html

在此之前,我国施行的是《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注意这是办法,办法的意思是具体的实施措施,《条例》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87/n788499/c1014991/content.html

因此,本文在对条例提出意见的同时,也会把 2004 年的办法相应规定一并贴出,让人明了有哪些变化。

引进移民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应该是放在最谨慎考虑的大事,

移民必然会带来种族,文化和宗教的冲击,而实现融合往往需要极高的社会成本。移民最终导致的问题,受冲击最大的是该国的底层人民,

工作机会的丧失,治安变差,福利流失都是常见的负面效应,今天的欧洲已经是前车之鉴。

我们在讨论分析中美长期竞争的时候会发现,竞争到最后本质上还是人,

美国长期看最大的挑战就是人口种族结构变化,他们也开始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严控非法移民,收紧移民政策。

中国长期看最大的挑战是生育率持续偏低带来的老龄化,也因此在 2014 年放开单独二孩和 2016 年全面二孩。

正因为移民背后的高风险,因此引进移民必须要追求高收益。

为了实现低风险和高收益,

我个人总结了我国引进移民应该遵循的四个原则: 公平,精英,稀缺,华人。 注意华人不是说只要华人,而是华人优先。

永久居留条例,第一个要遵循公平原则,

中国国籍应该比中国永居更有价值,也就是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应该低于或者等于中国人, 否则会出现永久居留权外国人享有的权利高于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不合理的。

最为典型的是计划生育,在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还没有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获得永久居留外国人却可以享有生育自由,不受计划生育约束,这是对国人不公平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中国国内的户籍含金量还有高低之分,

那么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相当于哪里的中国人呢,

是相当于北京户口,上海户口,深圳户口,还是成都户口,武汉户口,或者县城户口,农村户口?如果外国人在哪里申请永居,获得的永居权利就相当于当地的户口,

那客观上就要求外国人申请当地永居的条件必须高于中国人申请当地户口的条件,这样才具备对中国国籍公民的公平性。

第二个原则是“精英”,我想大家不会有太多意见。

第三个原则是“稀缺”,这个是我们比较容易忽略的一点,不是说是人才就需要引进。

一支 NBA 的球队,要想夺冠,如果控卫,分卫,大前,小前四个位置的能力都是 80 分,只有中锋位置的能力是 40 分,每个位置的替补也是类似的能力分数。

那么要想夺冠,显然引进一个 75 分能力的中锋比引进一个 80 分的控卫更有价值。 这个能力值 80 分的控卫是人才吗?当然是人才,但是他具备的能力球队已经有了,对球队带来的价值提升是零,远不如 75 分的中锋给球队带来的帮助大。并且他的到来,还会给球队的土著主力和替补控卫带来了工作岗位竞争,分享了土著控卫的上场时间。

第四个原则是华人,这个必须是申请永久移民的加分项目,当然这个原则我国公安部门其实已经在签证中实践了, 2019 2 月我国公安部门就推出了针对外籍华人的 5 年长期签证, 对在(中国)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 , 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 5 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然后我们再逐条看下对《条例》的意见,注意只是我的意见,这也是我最近反复思考,同时查询了大量实际的案例,以及阅读了不少读者私信以及各方文章之后的一个综合考虑,希望发出来能有所帮助。注意,仅仅是我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首先要说的是,条例的核心在于申请永久居留的资格,请注意,条例只是规定了具备了资格可以申请,但是不代表申请了就一定审批,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可能会有配额制。

在第二十三条写明: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下面我们逐条看下《条例》以及给出建议,会用蓝色字体标注,仅代表个人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建议:对于第一章总则主要是第七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必要时实行定额制度,这个需要仔细讨论。

全球真正的人才其实没多少人,在上一篇文章写过,强大如美国,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加起来也才 50 多万人,我们把美国高校的教授们全部挖到中国来也才 50 多万人。

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各学科在 2007-2017 年被引用次数处于世界前 1% 的高被引论文,注意是百分之一。 2007-2017 10 , 美国高被引论文数量为 69976 篇(占全球 51.1% )但实践中,你怎么可能全部挖过来呢?每年你能挖个1 % ,也就是 5000 多人到中国都是极其了不起了。

对永居条例的主要担心是引进永居人才一旦成为 KPI

相关部门就会八仙过海追求数字增长,就如我国之前引入留学生的数量大幅增长一样。 建议明确实行定额制度,不追求每年的数字增长,同时数量要严格控制,避免出现怕用不完名额于是减低标准凑数的情况。

接下来是重头戏,永久居留的申请条件,我们需要和 04 年的《办法》进行对比,

我先把 04 年的规定贴出来: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 )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 )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 )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

( )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 ) 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 )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 60 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然后我们看下 2020 年《条例》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以前是“遵守法律,无犯罪记录”,现在“无犯罪记录”没有了,建议加上并且明确。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建议:此条呼声最大的就是彻底删除第二款“公益活动”,

其次是删除“文化”和“体育”。

原因为,和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如果要作出突出贡献都必然需要专业门槛相比,公益活动需要的门槛很低,这意味着不符合移民引进的稀缺原则,同时各种公益组织和NGO鱼龙混杂,让人担心会有各种利益和操作空间。

还有声音认为除了删除“公益活动”以外,“文化”和“体育”不如经济,科技,教育,卫生那么硬核,不属于我国优先引进的人才范畴,不应该考虑。文化和教育是否保留,我不置可否,希望更多的人提出意见。

此条也设计了门槛,要求推荐人资格是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这个门槛其实很高了,

2004年的版本是这样规定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以前才是更为模糊化的处理方式,本条例增加了一条要求省级以上部门推荐的要求。

还是讨论下这一条的公益活动,

我记得就有个日本老人长期在内蒙植树,我认为给他申请永居就是没问题的。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义乌的阿拉伯商人捐助在中国建立阿拉伯语学校,资助贫困学生到沙特学习先进宗教知识,为解决做礼拜人数太多,拥挤且不安全的问题,资助在中国修建和维修清真寺,支持我国宗教事业发展,这个算不算“ 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呢?

类似的还有在国内网上容易起争议的动保,环保,女权,慈善基金会等 NGO 组织鱼龙混杂,如果有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对其进行资助,有没有拿永居权的操作空间?

容易引起风险和争议的条款建议予以删除。

好了我们接着看: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这条相信应该没什么争议,国际公认杰出成就门槛极高,这条也是 04 年版本没有的。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建议:

我们首先看 04 年版本是这样规定的,非常简单的在第六条第二款有这样一句话:

( )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004 年的版本相比,有一点放宽了,就是没有四年的任职时间要求了。

但是其他也有要求提高的条款,

在高校部分,本条例明确是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如果是其他高校,则需要是教授,研究员。

而在 2004 年版本,则只要是副教授,副研究员就可以,没有区分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和非重点建设高校。

在企业领域也是一样:

04 年版本只说了“副总经理,副厂长”,但是没有明确是什么公司的副总经理和副厂长,贸易公司的副总经理,旅行社的副总经理,一家只有 10 个人小工厂的副厂长,理论上都是副总经理,副厂长。

2020年 条例明确说了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在企业主体的要求上有所提高,当然了在企业主体要求提高的同时,对人才的职位从“副总经理”“副厂长”改成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降低了。

我认为并没有什么问题,仍然符合稀缺性原则。

我们一直说,

中国商飞的航空工业有来自俄罗斯和乌克兰的专家,

中国的半导体行业有来自日本,韩国,美国,欧洲的高级工程师,

中国的显示面板产业有大批来自韩国的高级工程师,

这些需求本条(第十三条)都可以覆盖。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的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及推荐,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企业的数量非常多, 2018 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数量达到了 18.1 万家



类似的还有创新型企业,数量也很多,那么这一款的推荐人主体就非常多了, 有差不多 20 万家,虽然限定了是高级管理人才或者高级技术人才,但是推荐主体还是太多了,远远多于第一款的“主管部门”,第二款的“高等院校”和第四款的“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推荐主体数量。

建议加上限制条件,

例如改成“有推荐永居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

如何获得资质需要另行规定。

或者改成“行业排名前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

当然也可以改成其他限制条件。

我们接着往下看: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建议:无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议:

第十五条和前面第十一到十三条的条款相比,此条申请标准明显低太多。

我国引进移民必须保持精英和稀缺两个基本要素,

精英不用说了,全世界都抢着要,而稀缺也很简单,

有点行业我国就是非常落后,最为典型的半导体,制药,材料,机床等等,这些行业短期内的不少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我国是稀缺的,但是这些人又难以达到“精英”的标准,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前面的第十三条,通过 高等院校的职位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 来解决永久居留问题。 总不能说你是人才,不仅知名企业和高校不要你,而且那么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和创新型企业也没一家要你。


而第十五条却走向了“普通中产”化,完全背离了这两个基本点。

第一款的学历移民规定,

只要博士毕业工作三年就可以,且不限定所学专业,工作类别,收入和真实学术水平,

2018 年在我国留学的外国博士研究生就有 25,618 人,其中巴基斯坦学生超过 6000 人,我国对留学生博士学位的授予总体质量如何,大家心里有杆秤,仅此一项就可以增加数万申请人, 而后面的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可以同时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移民,后面还可以把父母带过来。

国内就有那么多外籍留学生博士,更不用说国外还有大量三流四流高校的博士,是不是来中国找个工作干三年就可以移民。

除此之外,本条第二款到第四款,达到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到六倍,工作满一定年限即可以申请。

这个规定是很奇怪的,

因为第十一条已经规定了在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各方面“ 突出贡献 ”移民

第十二条规定了“ 国际公认杰出成就 ”的精英移民

第十三条规定了“ 重点行业区域急需紧缺人才”

“高等院校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知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

的移民。


也就是说,十五条的博士学历永居条款和收入永居条款,

是给既不是给中国做出突出贡献,又不是国际杰出成就,

既不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急需紧缺人才,

也不是我国高校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员,

同时既不是高级管理人才,也不是高级技术人才的外籍人员准备的。

这相当于开放了非精英,非稀缺,非技术,非高管中产移民,违背了精英和稀缺原则。

让其他条款的高标准显得失去了意义。

不仅如此,和前面的十三条需要推荐相比,第十五条还不需要推荐主体。

所谓工资性年收入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6 倍并不难达到,

以成都市为例, 2018 年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 65098 元,三倍就是 20 万人民币不到,

而北京是 94258 元,三倍也是 30 万人民币不到,六倍就是 60 万人民币,比普通中产高一点的水平吧。

如果是县城,年入 10 万多点就可以达到三倍的要求。

另外既然是非稀缺,非精英,非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必然会有加大职场竞争烈度。 不仅如此,后面的十八条还规定了,按照本条目申请永居的外国人可以同时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也就是在北京上海年入 30 -60 万,在落后地区年入 10-20 万,工作三到八年就不仅可以让自己移民,还可以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同时申请永居,无需等待,并且还可以让父母来投靠。

我国还有大量底层需要向中产上升,没有必要此类引入此类普通中产外国人,不如把更多机会留给自己人,实现“ 10 亿中流”的目标。

还有是只限定收入不限定行业,

那么义乌的阿拉伯商人,广州的非洲商人,在中国当外教,当网红的外籍人员,是否也可以大批申请永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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