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email protected]
小编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入职时未签合同,8个月后才补签,能否免除二倍工资支付责任?请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藕某食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周某婷因与被申请人广西藕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藕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8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婷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周某婷与藕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藕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时限与周某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误,但以“补签合同视为自始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作出不利于周某婷判决,歪曲了事实及立法目的。(二)原审法院理解法律错误。本案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藕某公司相对于周某婷处于优势地位,理应由藕某公司举证证明周某婷已就二倍工资惩罚赔偿免除藕某公司的责任,
不能以事后签订书面合同载明的合同期间,直接推导得出已免除藕某公司承担二倍工资惩罚赔偿责任的结论。
(三)原审法院庭审程序不当。一审主办法官当庭明确告知双方藕某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只是藕某公司事后对赔偿金额提出不同看法,但此后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二审适用普通程序,传票显示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但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出庭,且未作实质审理。综上,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藕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更是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
补签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
本案中,
周某婷于2021年3月14日入职藕某公司,双方于2021年11月29日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期限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在未有证据证明藕某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情形下,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对入职时间皆认可的情况下补签了劳动合同,藕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周某婷主张藕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向周某婷送达的传票中载明传唤事由为庭询、谈话,主办法官主持庭询时,周某婷未对案件采取庭询、谈话的审理方式提出异议。周某婷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庭审程序不当,理由不成立。综上,周某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 判 长:张英伦
审 判 员:韦伟强
审 判 员:曾亦桦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 磊
书 记 员:黄红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