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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农村补偿款会提高,城市房价会降低?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28 17:52

正文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据悉,《土地管理法》将修订,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早在2013年3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土资源部也表示,将配合立法机关完成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和制定。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效,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方案是可行的。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我国土地法制的历史回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古代的废井田、开阡陌到实行耕者有其田,从近代的平均地权到《中华民国土地法》,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土地革命总路线到“双减双交”到《中国土地法大纲》,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土地改革法》到人民公社60条等,我国从未停止对土地管理的探索。虽然道路一波三折,但仍然在一步步成型。



土地法制的现状——《土地管理法》的诞生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土地管理城乡分立、部门分管的多头体制下,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土地资源家底不清权属混乱,纠纷频繁,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以及土地浪费等问题已相当严重,耕地锐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实现了城乡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了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不过,虽然有了法律约束,但耕地大量减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象依旧普遍,土地违法行为大量发生,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闲置严重,《土地管理法》不得不面对修订的命运。



《土地管理法》曾“遭遇”三次修订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和完善。


第一次修订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1987年我国开始试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同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第二次修订



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面对经济形势的变化,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呈现出了局限性。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4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央11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决定在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则。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第一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修订过程中草案全文在社会上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全民讨论,共收到人民来信675件。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


第三次修订


2004年,在对土地市场做了一系列整顿之后,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补偿费从年产值的10倍提高到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制度内涵。


《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改,都代表着一个经济发展的阶段,都表明着其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过程,并使得我国的土地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平稳运行。



《土地管理法》将面临“第四次修订”?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透露,配合立法机关完成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是“十三五”时期国土资源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此前已经酝酿了四五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将重新定义?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大量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是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改进,对征地补偿范围和权益主体的调整将成为重中之重。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认为:“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应当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对征地中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房屋补偿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到房屋所有权人手中,缓和当前紧张的土地征收矛盾,规定征地“事前补偿”制度,彻底改变当前事中、事后补偿的现状”。



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可能涉及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的问题。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那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在主要强调的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就应该和城市国有的土地是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农村土地将会更值钱? 



也有人说,如果农村土地和国有土地真的能够同等同价入市,村里的土地可能更值钱,而部分城市房价也可能不那么高了。



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副研究员郭静利明确指出:“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意味着首先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此情况下,客观上将帮助农民分享到更多的财产红利,实质上,这是更加公平的财产权带来的红利”。


所以说,修法后,农村土地可以“拿回”它应有的价值了。



部分城市房价可能降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指出,“我们做一个假设,比如北京的小产权房、北京周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能够入市交易了,北京的房价还会这么高吗?”



看来,如果农村土地征收标准提高并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了,城市房价降低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高歌猛进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在逐渐激化规划发展与土地征收的矛盾,土地资源开发、征地标准和方式、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权属等问题都将是《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方向。



编辑:徐啸

参考来源:新华社、北京青年报、第一财经、搜狐、网易财经、南方财富网、法制网、每日经济新闻、《中国土地杂志》、《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十三卷》

论文:《中国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问题》

论文:《的历史回顾和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