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据悉,《土地管理法》将修订,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早在2013年3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土资源部也表示,将配合立法机关完成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和制定。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效,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方案是可行的。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古代的废井田、开阡陌到实行耕者有其田,从近代的平均地权到《中华民国土地法》,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土地革命总路线到“双减双交”到《中国土地法大纲》,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土地改革法》到人民公社60条等,我国从未停止对土地管理的探索。虽然道路一波三折,但仍然在一步步成型。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土地管理城乡分立、部门分管的多头体制下,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土地资源家底不清权属混乱,纠纷频繁,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以及土地浪费等问题已相当严重,耕地锐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实现了城乡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了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不过,虽然有了法律约束,但耕地大量减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象依旧普遍,土地违法行为大量发生,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闲置严重,《土地管理法》不得不面对修订的命运。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和完善。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1987年我国开始试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同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