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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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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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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问: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申请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吗?
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本文以下简称《92年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仍保留了《92年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坚持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的立场。
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在立案后,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一般会载明:“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可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都是以举证期限届满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截止点。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也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至少在庭审开庭前,应已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然,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最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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