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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款56527.6。”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经查,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4年6月止,始终未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却通过与专利申请人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拼单专利咨询服务合同》等形式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共代理专利申请39件,包括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36件,共计收取费用57270元。期间,当事人共缴纳官费5210元、税费1586.1元,因未提交、撤回、驳回等各种原因退还专利申请人32960元,按相关规定均不计入违法所得。立案后当事人向专利申请人退费13000元,不再予以没收,但计入违法所得,因此,立案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381.9元。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裁量基准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81.9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人民币罚款52145.7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6527.6元。(原标题:3倍罚款!一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款56527.6元|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