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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池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
,
电话:
13960660269
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中常见和比较复杂的一种侵权行为,在构成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中,尤其是因果关系必不可少且比较难以认定一个要件,因为即使在无过错赔偿中,也仍然必须要有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就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来说,其因果关系是其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与人的身体从而造成人身的损害的。我们就以饲养动物造成对人身损害为例来说,主要是饲养动物将人咬伤的损害和饲养动物碰撞人的身体使人跌倒受伤或者直接碰撞受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饲养动物造成的对人身的损害是没有异议也是难以有异议的。但是,如果饲养的动物没有接触到人的身体,而人身也仍然受到了损害,例如,惧怕动物的小朋友某甲,看到一只大型犬向自己的方向快速跑来,慌忙躲闪而跌倒受伤的。对于某甲跌倒受伤这一损害和跑向他的大型犬只的饲养人的管理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很可能产生争议。今年
2
月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认定了损害的发生也可以是没有直接的接触造成的损害。我们看这个具体的案例: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2018
年
11
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径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12915.63
元(不含张某乙已经支付的
12080
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
211264.63
元,张某乙已支付
12080
元,还应支付
199184.63
元(参见《人民法院报》
2024
年
2
月
6
日第三版)。
本案不仅对于饲养动物的“无接触式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类型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裁判具有指引和示范作用,这是因为饲养宠物犬等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一些小孩子和老年人,也包括一些成年人对于犬只等动物具有天生的惧怕心理,偶尔相遇会惊慌失措或者避之不及,出现摔伤或者惊吓受伤等,该伤害当然与饲养人饲养及管理的宠物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案例很好地诠释了这个方面的内容。其实,这个案例对于其他的“无接触式伤害”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裁判也同样具有指引和示范作用。例如,在人和人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无接触式伤害”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常常发生争议和分歧。例如,在笔者在两年前代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笔者代理的王先生和邻居赵女士因故发生口角,赵女士先是出言不逊骂了王先生,王先生也回骂了赵女士,接着,赵女士又先动手打王先生,王先生也予以抵挡回击。此时,赵女士的丈夫秦某持菜刀闻声赶来“敢欺负我老婆,我砍死你!”见此情此景,王先生转身撒腿便跑,但刚跑出去没有几步,便被路上的一块石头绊倒,右臂被摔伤。王先生因治疗右臂外伤花费
1900
余元,误工损失
1600
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王先生将赵女士和秦某为被告诉讼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3500
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要王先生的伤害与二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作为原告王先生的代理人用较多的笔墨论证了王先生的伤害与二被告尤其是被告秦某的行为——手持菜刀以及大喊“砍死你!”的行为是具有完全因果关系的。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中,法官支持了笔者的有因果关系的观点。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
2500
元。
由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件,笔者也由此想到,“无接触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确实比直接接触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就以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件为例,如果秦某不是手持菜刀出场,也没有大喝一声类似具有恐吓性的“砍死你!”等这样的恐吓性语言,王先生怕自己吃亏而转身跑掉,在跑的过程中摔伤,这样的话,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更为复杂和疑难了。
总之,笔者认为,在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认定该侵权行为和该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牢牢把握住该后果是否是该行为造成的或者说对该行为对该后果的发生是否有一定的“贡献”,一个是要根据人们的通常认识,一个是科学的鉴定。就人们通常认识来说,丈夫知道妻子在大家且被打,丈夫手持菜刀气势汹汹赶来且高喊要砍死对方,对方在慌乱逃跑中被摔伤的,则在一般人的认识中,该摔伤和该丈夫的行为是可以认定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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