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日,
济宁市物价局联合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对城区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起步租价
7元
2
公里
,即出租车初始行驶不超过
2
公里(含)的,收取
7
元的起步租价。
二、基本运价
1.
6
元/公里
,即出租车行驶超过
2
公里(不含)后每公里
,
收取
1.
6
元的基本运价。
三、回空里程费
回空里程基数为6公里(含),实行阶梯式回空里程费。出租车运行里程
6
(不含)至
10
公里(含)之间时,每公里加收
50
%基本运价,
10
(不含)至
20
公里(含)之间时,每公里加收
80
第基本运价,
20
(不含)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
100
%基本运价。
四、夜间加价费
在
22时至次日
5
时(七个小时)的时段内
,每公里按基本
运价的20%加收夜间加价费。
五、计费方式
1
.计时计费:当车速低于每小时
12
公里时,免费“等候”
5
分钟,累计时间超出
5
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
4
元的时距并计费
;
2.计程计费:以行驶
100
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
收费。
3
.出租费用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
舍
五入
”。
六、其它相关规定
1、出租车不得向乘客收取行李、包裹等费用,
雨、雪天气及节假日不得加收租价。
2、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
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以及通过收费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
3、出租车应向乘客出具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车专用发票。
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4、
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出租车运价
标签
,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交通、物价部
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1
月
19
日。计价器调整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
按原运价执行。
本次出租车运价政策调整实施范围为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大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究州区出租车运价按照现行价格管理体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济价格字【2003】187
号、济价格字
【2014】69
号和济价格字
【2014】73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