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
ROSS
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之前,
2023
年
BIBAS
法官先在逻辑上解决或尝试解决了几个前置问题:
1.
汤森路透是否对其数据库中的单个文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
ROSS
的主张之一,是汤森路透仅对
westlaw
数据库整体作为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于构成数据库的单份文件是不享有著作权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汤森路透对于数据库的著作权可以覆盖到数据库的单个文件上。具体来说,法院指出,一个编纂作品的著作权延伸到该编纂作品中可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当编纂作品的作者通过其原创文字呈现事实时,其他人可以复制这些事实,但不能复制用于呈现这些事实的确切文字。此外,法院还提到,原告必须拥有注册才能提起联邦侵权诉讼,但可以基于该注册的全部受保护组件提起诉讼。因此,汤森路透可以对其数据库中的单个文件(如头注释)拥有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前提是这些文件满足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2.
ROSS
投喂给其人工智能的数据,是否与汤森路透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却给出了一系列细致的分析。包括考察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专家报告的权重、陪审团的决定等。最终,法院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交由陪审团判断。法院在简易判决中认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需要考虑普通观察者是否将两部作品视为基本相同。由于
ROSS
使用的和汤森路透的头注释可能因为共享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司法意见而看起来相似,因此需要判断
ROSS
的作品是否与汤森路透的受保护表达实质性相似,而不仅仅是与司法意见相似。
3.
ROSS
对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该问题,法院在简易审判中,交由陪审团进行。其围绕合理使用的主要说理如下:
依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7
条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包括四个要素。
(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这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包括商业性和转化性两个部分。商业性使用通常不利于公平使用,而转化性使用则有利于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转化性使用是指新作品传达了与原作不同的新事物或扩展了原作的效用。简易判决表示,
Ross
的使用显然是商业性的,但其目标是通过构建一个法律研究平台来与
westlaw
实现竞争。尽管
Ross
的使用是商业性的,但其转化性可能更重要,因为其目标是创建一个能够直接提供法律意见摘录的搜索工具,而不需要用户进行额外的点击或阅读评论。
(
2
)作品的性质:
这个因素考虑作品是否接近版权保护的核心。对于不同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不同,信息性作品相较于创造性作品,其合理使用的范围更大。在本案中,
Key Number System
和
headnotes
都不并非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因为它们更多地是信息性的材料组织方式,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艺术作品。
(
3
)使用的数量:
法院认为,复制的数量和是指取决于
ROSS
人工智能输出的性质。这个因素考虑复制的数量以及是否复制了原作的“核心”。依照简易判决,如果以
headnote
为单位作品,那么复制的数量可能很大,但如果以整个编纂为单位,复制的数量则相对较小。如果
Ross
的人工智能是按照其描述工作,那么它可能只复制了司法意见的内容而非
westlaw
的独创性表达,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具体仍然需要陪审团查明。
(
4
)对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这个因素考虑使用对原作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简易判决中提到
Ross
和
Thomson Reuters
在法律研究平台市场上竞争,但是否
Ross
的产品是
Westlaw
的替代品还不清楚。
据此可见,对于被告使用的对象与原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关键性问题,简易判决均未做出最终定论,而交由陪审团判断。但至今为止,尚未见陪审团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