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有增无减,案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单位或员工对劳动法律法规一知半解。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和劳动法专家谈育明总结长达二十余年劳动争议处理经验,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编写了《企业易发劳动争议防范》,总计超过100个问答,为单位和员工提供了防范纠纷发生 ,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周到君从中撷取部分精华,整理出“职场十问”,只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不犯或少犯诸如此类低级和幼稚错误的方法。
■来源:海洛创意
小陈夫妻俩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已经7年了,因为公司不允许“办公室恋情”,所以,夫妻俩从谈恋爱的时候就开始搞“地下工作”……日子一天天过去,总有些热心同事想给他们分别做媒,夫妻俩在单位里的情况越来越尴尬,老担心哪天婚事败露,被公司炒了鱿鱼。
过去,提起隐婚大都是跟娱乐圈里的明星有关。可如今,职场隐婚、隐育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追根究底,职场竞争愈烈,一些用人单位担心员工,特别是女员工结婚、怀孕、生育……一堆“麻烦”,而拒绝录用已婚未育的员工,逼得一些人为了获得工作机会选择隐婚。
那么,隐婚这件事儿到底跟欺诈能否搭上边?单位是否有权辞退隐婚员工呢?
隐婚孕妇遭辞退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里的张女士应聘前两个月已经领取结婚证。2016年12月应聘该公司人事部行政人员时,担心婚姻状况影响入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与婚姻状况无关,所以,她在员工登记表上的“婚否”一栏填写了“否”。
2017年3月,张女士怀孕,已婚这事儿也是瞒不下去了。2017年4月18日,公司人事部向张女士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就是张女士向公司隐瞒了婚姻状况,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也正处于发展初期,经常需要加班等,不利于正在孕期的张女士,因此,公司提出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隐婚算欺诈么?
怀孕员工也能被辞退?
用人单位的底气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或许,大多数这么做的用人单位都会甩出以下两条法规:
①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觉得隐婚员工侵犯了他的知情权,构成了劳动合同欺诈。那么事实呢?
真相1:婚姻状况属隐私
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是享有知情权的。
员工的知情权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包括: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啥叫“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比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地址、教育背景、就业背景、健康状况、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包括与上家企业有无竞业限制等。
而如职工的婚史、财产状况、信仰等则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并不是与岗位直接相关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的询问,员工是有权予以拒绝的,除非企业能够证明知晓员工婚姻状况是岗位所必须的。
真相2:隐婚≠劳动合同欺诈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规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隐瞒婚姻情况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在于,假如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事实上,就算员工的确隐瞒了已婚的事实,违反了诚信原则,但这种隐瞒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员工婚否与岗位的必要关系,那么单位就不能以员工是否结婚作为录用标准,否则,就违反《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不合法。
编辑|毛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