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民法典进企业系列普法活动。民法典与企业及劳动用工息息相关,这些条款对企业与劳动者都十分重要。
一、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中列明了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记忆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相较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上述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劳动者因履职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劳动者追偿
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法条链接】
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用人单位做背景调查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
《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并且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用人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应该明确经过劳动者授意。搜集的员工个人信息应用于正当目的,不得从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两个“不得”行为,另外需要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条链接】
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
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即雇员来说,首先,如果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了其他人损害的,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责。如雇员因提供劳务行为自身受到损害的,双方根据各自过错分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雇员应该对自身行为负起更多的责任。其次,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员遇到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则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则雇主依据公平原则补偿,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员权益。
【法条链接】
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用人单位有防范“性骚扰”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也说明,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预防和制止对职工的性骚扰。
【法条链接】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六、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而《民法典》对此做了修改: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直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赋予用人单位在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后向在职务侵权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第1191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解决欠薪问题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产生了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的,适用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来源:法律风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