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北京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7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全文:
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22379
《通知》中明确:
一、参保方式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无需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申领渠道保持一致。
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将按照终止妊娠之月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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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目前,多个城市已经明确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主要包括上海、江苏等地。
一、上海:
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全文:
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19859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二、江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政策全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3/11/art_77276_11172774.html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