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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涛:创业投资不是蒙概率,而是高度专业化的价值创造

洪泰创新空间  · 公众号  · 科技创业  · 2017-07-18 16:11

正文

 图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创投专业委员会主席、前海母基金首席执行合伙人靳海涛在“创投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发表了关于“创业投资环境的重大问题”的讲话。


靳海涛通过回顾创业投资在中国将近20年的成长过程,探讨了当前创投行业经营环境的实际情况、有利因素与存在问题,以及怎么推动创投行业发展。深度分析了关于创投机构的一些知识,例如公众对其的误区,以及其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政府往往给创投机构许下华丽的承诺,却又设下道道关卡;公众被创投机构轻而易举拿到千倍投资的事例而刺痛神经;创投机构自己往往面对着各方发难,有苦难言。


靳海涛希望,通过回顾这20年来创投的成长,探讨如何推动行业发展。以下内容根据靳海涛现场演讲整理。



1

创业投资与传统金融、其他形式投资行为的比较及社会公众对创投普遍存在的误区。


第一,创业投资具有实体经济的性质。


创业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形式上是金融业,但创投本质上是实体经济活动,所以它应该叫类实业,是创新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投和传统金融业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投资属性:创投全部投实业,传统金融一部分投实业、一部分是非实业。


2、投资的对象:创投是投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的主体,占了50%的GDP、60%的税收、80%的城镇就业,所以中小企业发达,中国经济就发达。传统金融业是以支持大中企业为主,小企业风险大,跟传统金融业的商业模式不吻合。


3、投资的前沿性:创投主要投创新型企业,而传统金融主要是传统产业。传统产业规模大,而创新产业规模小、不确定性程度高。


4、投资的阶段性:创投主要是在企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投资的,我们做过一个统计,创业投资大概70%-80%的资金是集中在初创和成长期的,而传统金融主要聚焦在企业的成熟期。


5、投资的主要标准:不同的商业逻辑造成了这种区别,创投主要考虑企业的成长性,以成长性作为判断,在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寻求投资收益,而传统金融是在较高确定性的情况下来寻求投资收益,追求的是稳定性。


6、投资规模:因为传统金融体量大,偏好大中规模的投资;创新金融体量小,专注中小规模投资。从以上比较得出一个结论,创投在经济体系中有独特的、重要的地位。创投是传统金融不能替代的,它是中国新型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


第二,创业投资和其他投资行为相比,具有独特的“可爱之处”。


美国开始兴起创投时,把创投称之为“天使”,就是说像天使一样可爱。现在我们可以翻译成“及时雨”。为什么呢?


第一,创业投资很开明,它看准人,投完以后不具体经营。不具体经营就带来一个非常大的好处,不与原来的经营者分权,而其他投资会要求分权——你当董事长,我当总经理;你管科研,我管销售;你管财务,我管市场。一个新的人进来参与企业经营往往产生矛盾,影响企业的经营。创投不参与经营、不分权。


第二,创业投资很大度,以企业的经营预期目标为参照,溢价估值,投大钱,占小股。我们看到的所有创新型企业投资中,只有创投是投大钱占小股,如果说大家合伙共同创业一定不会这样。但是创投就是在这种模式下挣钱的。


第三,创业投资很执着,一旦看好,不怕挫折,持续支持。创投在企业的初创期投、成长期投、成熟期还投,不光股权,甚至还用债权,持续支持企业。我经常跟企业说,找到创投机构投资以后,创业者就吃了半定心丸了,因为当你有困难的时候,只要企业还有希望,创投还会支持企业,否则他原来投资就泡汤了。这是创投的商业逻辑带来的。


第四,创投很耐心。做创投的人都知道,过去投资企业,持股很多年,三年、五年、十年、八年,甚至十五年的比比皆是,一路坚持下来。以上四条说的是创业投资很可爱,应该大力扶持。


第三,讲讲当前社会公众对创业投资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创业投资是一种金融业务,把创业投资的价值局限于资本的价值。


简而言之,就是认为创投是资本家,是搞资本的,不是搞实业的。实际上创投投的是资本,但是更多的工作是和企业同甘苦共命运,要做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我多年来一直坚持投资经理70%的投资时间是用做已投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的,30%的时间才用作新项目的投资。


投资企业成功的原因,一是眼光出众,二是服务负责做到位。服务又是多方面的,资源整合,围绕企业的产供销、上下游,规范化运作、资本运作、疑难杂症。


所以创投仅仅就是资本吗?不是,公众只看到资本,而没有看到背后的本质作用。所有创投机构最终要培育自己的服务能力,投资机构之间的竞争最重要的是投后服务能力的竞争。


误区二:认为创业投资很贪婪、很冷血,创业投资是一种仰仗资本话语权而获取暴利的活动。


舆论上讲的都是成功案例,很少有人讲失败。投资人喜欢讲过五关斩六将的经历,不喜欢讲走麦城的经历,但是这些成功是很多失败基础上的成功。


在公众媒体中,少量的资本投入,能换来百倍甚至千倍的财务回报这样的案例,反复地刺激公众的神经。给老百姓留下一个资本张着血盆大口,仰仗着资本的权力大棒,享受着暴利的印象。但是,创业投资还有不少失败项目,只不过是没有公开披露而已。


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还需要覆盖失败项目的成本,单个项目成倍数的回报,是由创业投资的商业逻辑决定的。成功的案例,在覆盖完失败项目的成本以后,投资利润率是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的,并非暴利。从创投的盈利状况来看,实际上是获取合理的平均利润。


误区三:认为创业投资是一种低买高卖的投机活动,而非持续的价值创造活动。


很多人甚至对创业投资有一种负面的看法。认为创投机构总是在一个价格低点买入公司,对公司进行包装和一系列复杂的资本运作,并随后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忽悠,最后卖掉股份,大获其利。


却很少有人看到,创业投资人是在企业高度不确定的条件下进入的,为了企业的成长,和创业者一样呕心沥血,从投资前到投资后,从台前到台后,为企业的成长付出不知多少努力。


创业投资卖出股份的行为,是由其商业模式决定的,卖掉股份换来的钱,还会持续循环地投入到企业股权投资活动中去。商业模式对创投的要求是低买高卖,看不清楚、企业小的时候是低,企业壮大就高。在看不清楚的时候投了,在看清楚以后卖出去,这是正常的商业逻辑和商业行为,不能看作是一种投机活动。


创投为了实现这种商业模式,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社会公众一方面主张创投进,又主张不要退,退的越晚越好。你老不让它卖,这个新的投资就不能持续下去。成熟的资本市场对创投的进退没有这么多限制,我们是因为市场化程度不够,才会造成很多问题。


误区四:认为创业投资是一种蒙概率的游戏,而非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活动。


有不少社会公众认为,创业投资就是一种概率游戏,因为他们经常听到“天使项目成1败9,早期项目成5败5,中后期项目成7败3”的说法,殊不知,上述的说法,仅仅是一个社会总体样本分布,忽略了不同投资人之间的个体差异。


实际上,不同的机构,不同的投资人,项目的成功率、收益率相差很大。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根本原因在于,不同投资人的眼光、专业水平、价值管理能力,甚至为人处事的态度,职业道德都是千差万别的。


即便是相同的项目,相同的初始条件,在不同的投资人手里,最终命运也可能完全不一样。这就说明,创业投资绝非一种蒙概率的游戏,而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价值创造活动。


误区五:认为创业投资都是势利眼,只会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


实践证明,创投选择的投资标的大多为三高项目(高科技、高成长、高不确定性),任何一个后来成功的项目,在前期都有过九死一生、起起伏伏的惊险经历。


无数的案例证明,没有创业投资机构,在新兴企业成长过程中,冒着风险,倾力相助,无数企业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成功,甚至整个中国经济崛起的故事都得改写。正是无数创业投资机构,用汗水和魄力,把中国的产业结构一提再提,一升再升。创业投资恰恰就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创投投三高:高科技、高成长、高不确定性。高不确定性一定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但是有的人看你挣了很多钱,认为你一定就是锦上添花,这是错误的。


中国现存的大部分、绝大部分明星企业都是创业投资扶持起来的,这些企业得到充分的肯定,创投也受到了一些肯定,但是创投还背了点小黑锅,我觉得这些都是应该正名的。


误区六:把非法集资活动和创业投资混为一谈。


确实,现实中有些机构,私下对投资人承诺固定回报,给行业带来了消极影响。更有甚者,很多非法机构打着创投的招牌,行非法集资之实。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业投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正常的创业投资活动,不能和非法集资混为一谈。


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搏曝光率,刻意放大事态,哗众取宠,危言耸听。所以我一直主张要做基金、VC基金、PE基金,要大力发展母基金。公众对创投认识清楚了,老百姓的钱找到好的投资渠道,非法集资将来就被挤出了。


上述社会公众对创业投资认识的扭曲,往往带来一种弥散性的情绪传染,最后,甚至影响到国家上层对创业投资的态度。因此,非常有必要解决社会各层面对创投认识上的误区。 


2

创业投资行业正在承受的不够公正的待遇


当前,创业投资行业正在承受方方面面的不公正待遇。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待创业投资行业的态度,时常会“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政治上支持,政策上限制。


一方面中央地方各级领导都对创投发展的成就高度肯定,对创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高度认可。同时我们又感受到很多具体事项上支持不够。


而之所以出现上述的矛盾现象,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对创业投资的性质、创业投资行业和实体经济之间关系,以及对创业投资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之间的关系尚缺乏清晰的认知。


我们注意到,创投现在在各个方面都面临的不够公正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不公正待遇之一:“生养”的不公正。


一是生的不公正。创投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是,注册困难,层层审批,限制颇多。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随意注册,但是创投不行。在机构设立以后,还要面临一些地方政府的“关门打狗”,承诺的东西又不兑现了,运营过程中又有一些莫名其妙的“关卡”,让一些创投机构步履维艰。


二是养的不公正。政府很少为创投机构“排忧解难”。各级政府对实体企业给予了“殷切关怀”,各种政策扶植,排忧解难,百般怜爱,但是,却把催生助长新兴产业实体企业的创投机构,当作是虚拟经济,不关心其痛痒,极少给予关怀。当对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关怀”时,又把创投机构看成是非正规金融企业而拒之门外。


不公正待遇之二:募资的限制。


现在大家都知道创投募资难,原因在于机构投资人在投资创投时遇到一系列限制。这些限制不是政策上的,而是一些考核奖励制度不合理,限制了这些资金对创投的投资。


国家规定保险可以投创投两千亿,但保险实际投资创投远低于这个规模?为什么呢?银行的资本、保险的资本出于考核指标的限制和急功近利的观念,很少光顾创投,因为创投有退出周期,考核指标则有流动性指标,当然没法投。


社保基金投向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反差巨大。是因为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风险大吗?我觉得实际上二级市场风险大,一级市场风险小,所以美国的VC、PE基金主要来源是养老基金。中国则不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投向创投基金限制颇多。


上市公司如果投了创投基金,哪怕是以并购业务为主的,都认为是不务正业的行为。不少国有企业规定,创投风险太大,得保本才能干。而对于小投资人,进入也不方便。


我一直主张小投资人要聚沙成塔,然而监管规定有限制,很多聚沙成塔的行为不被接受。比如新三板,新三板让三类股东进来,申报IPO时又说不行,要求清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估值高了,让别人接盘,很难接,处在很尴尬的地位。


这些问题需要系统的研究。我认为这些问题造成了行业困难,进而限制了创投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把这些问题理顺了,我想优秀的创投机构募资就不是一件难的事。


不公正待遇之三:税收政策歧视。


一方面是税率的歧视。


深圳于2000年前后,曾经搞了一个地方法规,创业投资投资高科技企业所得,按高科技企业所享受的优惠税率纳税。


创业投资的对象绝大多数都是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但是,创业投资机构,同样是与创业者同呼吸,共命运,承担相同的风险,却要承受更高的25%的所得税税率,这肯定是税率歧视,包括退出时莫名其妙的增值税。


另一方面是征税方法的歧视。


对企业来讲,只有在企业实际实现了利润,抵扣了亏损,企业才需要纳税。但对于创业投资机构,不少地方的税务机构,往往在单个项目退出时,即向创投机构征税。


但实际上,单个项目的退出,往往还无法覆盖基金投资的本金。上述的征税方式,往往会加重创投机构的税务负担。我认为这些方法上都是有问题的。这是税收政策的歧视。


不公正待遇之四:对合格投资人的监管不能与时俱进,把一般投资人和基金投资人混为一谈。


一是对外资成分认定的过度严格。


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相关产业,国家制定了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政策。这些产业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不应该“一棍子打死”。现实中,相关部门对创业投资机构LP的构成进行层层穿透审查,但凡发现有一丁点外资的成分,就立刻宣布“枪毙”。


很多银行都发行了H股,被视为海外上市公司。很多保险公司,以及中石油、中移动等央企也有外资股东,它们都是优质的潜在LP,但因为并非完全内资,导致获投基金不能触及军工、互联网、传媒等行业。


这种教条主义做法,忽略了基金投资人和一般投资人的区别,忽略了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的区别,忽略了小股东和重要股东的区别,是只见树叶不见森林,一刀切,一勺烩,不仅给创投机构带来极大的困扰,也实质性地阻碍了创业企业的对资源最优化配置的能力。


二是对投资人人数的过度穿透审查格。


现实中,有些规模较大的基金,其LP构成以机构投资人为主。而机构投资人,往往其背后又由若干个投资人组成。在单个项目IPO之前,监管当局往往会对该企业的投资人进行数人头式的穿透审查,对某些私募基金来讲,由于募资困难,一个VC基金往往有若干个小投资人,对其逐层往上追溯,数个基金相加,最终投资人人数有可能突破现行监管规则规定的200人上限。


对于母基金来讲,就更是这样。母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牵涉的机构范围广,数个母基金投一个直投基金,数个直投基金再投一个企业,如果严格地执行200个自然人上限的规定,那么,理论上来讲,可能一个项目也投不了。


我们认为应当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是否为财务投资人,能否对拟上市企业形成实质性的控制权。这个事情确实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不公正待遇之五:对创投机构为代表的创新金融企业资本运作和上市的限制。


目前,不论是从事什么样的创业类型,创业企业的上市基本不存在禁区,但唯独对创业投资类的企业例外。只有一行三会发放牌照,直接监管的企业才有上市的资格和机会。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


因为从事创业投资,也是创业的一种形态,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一样重要。就像人体的血管,是为人体组织细胞输送养分的,但是血管本身,也是由细胞构成,我们不可能认为,血管细胞就不需要养分。


同样,创业投资企业,作为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企业组织形态,其自身的发展壮大,也是社会及产业组织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否定它和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发展的权利。


同样是提供高端服务的咨询业可以上市,为什么创业投资服务就不行?更不用说,创业投资企业若能通过资本运作或上市获得资本支持,其品牌化、专业化、透明化、永续经营,更能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从而规避当前创业投资市场的种种乱象。


我认为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有关方面对创业投资为代表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身份认同,存有歧视,把创业投资等创新金融企业视为另类,对它们作为金融业态的重要补充地位,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认识不足。


其次,是有关方面把金融牌照看得太重,把金融牌照设置成上市的前置性条件,而忽略了创业投资企业也是创业型企业的一般性。且金融牌照和上市资格只赋予传统的机构,与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相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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