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各地不时出现个人所暂停办理的消息。今年九月初,有人在北京市司法局官网留言,问现在是否还可以注册个人律所,司法局回答称,目前北京市暂停办理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业务。
无独有偶,一个多月前,在深圳政府网站有人就同一问题咨询,回复同样是,深圳暂停办理个人所业务,“系目前我市个人所处于饱和状态,建议设立合伙所。”更早时候成都、甘肃等地,均有人提出个人所难注册的问题。
2019年是个人所发展出现转折的一年,这一年全国个人所数量增长骤减,此后增长放缓。各地的发展趋势也不同,例如福建省个人所数量高于合伙所,并逐年增长,而北京市个人所2022年达到高峰后,开始减少。
与西方律师业的发展不同,中国的个人所出现较晚,试点中,主管部门对它的定位最初是为乡镇社区的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形式本身也能弥补合伙制的不足,但由于缺少具体的制度规范,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且仍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因此一些地方对个人所的审批更加慎重。
国内个人所比合伙所晚一年出现。1989年,全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深圳。当时司法局在5名报名的律师中,选择了资历较老、业务能力较强的李全禄律师,成立了以其名字命名的个人律所。
1995年,深圳制定的第一部律师业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也确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形式,及其成立的条件和相关责任。
不过,全国首家个人律所随李全禄的去世而中断了发展。再次启动试点在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在北京成立个人所的方式、条件等。上海、广东、河南等省市也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一次采访中,表明了对个人所的定位,主要是“为社区服务”,并采取了渐进式的发展基调。试点中北京开办的个人所大部分登记在郊区。
开办程序上,对个人所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根据各地试点的规定,只有经过地方相关机构审查筛选,持有批准文件的律师才有准入资格。
通常对试点中个人所律师的选择采取“竞争上岗”原则,各地都配备固定的名额。
律师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国家,一般是先有单独执业的律师,随着业务扩展和市场需求,律师间会基于信任关系逐渐联合起来,慢慢形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个人所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中国合伙制律所出现后,逐渐占据了多数地位,合伙所的弊端慢慢显现,这时个人所的发展,弥补了合伙制等形式的不足。
个人所一个明显的优势是较低的设立门槛。合伙所至少需要三名以上合伙人,无形中限制了部分地区行业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业务量大、众多从业者聚集,不乏合伙人,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短缺,要找到三名以上合伙人,成立律所则面临困难。
另外,个人所更加灵活,不需要合伙人之间的配合与支持。
在个人所允许设立前,很多合伙制律所的成立只是因为个人执业不被允许,才凑人数变成名义上的“合伙所”。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伙所,对律师发展提供的服务有限,也没有相互交流、互利共赢的关系。发展到后期,还可能在费用缴纳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爆发矛盾。即便是有合作基础的合伙人,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分化,最后影响律所的正常发展。甚至有人认为,
有的合伙所合伙人各行其是,没有业务上的交集,只是共同分担费用,这样的合伙所与个人所没有本质差异
。
业务层面上,当时律师业务主要集中于诉讼领域,绝大部分为比较简单的一审案件。一审民事案件中,婚姻家事、人身损害、工伤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近70%。对此类案件,个人所管理成本低,收费低,相对较有优势。
2007年,个人所被正式确立,当年修订的《律师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设立个人所。条件除具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外,设立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并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等。
随后,各地的个人所纷纷出现。在北京,2001到2007年,个人律所增加到53家,占2007年北京律所总数的4.9%。而从2007到2010年三年间,北京个人律所增至257家,增幅近500%,占当年北京律所总数的18.4%。
2010到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个人律所占全国律所总数的比例从15.7%增至20.6%。
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律所3.86万多家中,个人所9777家,占25.28%。
2019年,不少地方收紧了个人所的开办,这一年全国个人律所数量几乎没有增加。
据司法部统计数据,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律所3万多家,其中个人所9140多家,占29.98%,所占比例达到高点。较2017年底的8200多家个人所,一年内增加了近1000家。然而,到2019年底,全国个人所为9200多家,增长仅60余家,占当年律所总数的28.47%。
之后,个人律所的增长放缓,每年增长200家左右,所占比例下降。2020年底,个人所9400多家,占27.65%;2021年底,个人所9600多家,占26.33%。
据一张2019年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截图,有人对当地司法局拒绝其设立个人律所提出质疑。他说,大所固然强势,但个人所灵活,更适宜欠发达地区,也利于吸收更多法律人才,司法机关不应设限。
回复中提到,司法局不提倡在主城区设立律所和个人律所。
具体原因为,该市律师资源不均现象较为严重,个别律师资源短缺的县区如鄄城,仅4名执业律师。同时,现有44家律所中,个人所19家,合伙所18家,国资所4家,个人所占全市律所总数的43.18%,远超全省个人所平均占比29.8%。所以,为实现律所合理分布、均衡发展,根据省司法厅的相关要求,其鼓励和倡导律师到主城区以外的县域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对个人律所的慎重态度或许早就存在。
2007年《律师法》修改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继修改,此前各地发布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规定被废除。
但《律师法》等仅对个人所作出了简要的规定,并没有更多的司法解释或地方规定,这就使与个人所匹配的监督保障规范处于缺位状态。
这导致个人所频繁出现违规行为,甚至犯罪,继而引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关注与警惕,在个人所的申报审批工作中产生了严苛甚至限制的态度。
部分地方对个人所的设立规定了较《律师法》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要求办公场所总面积或人均面积须达到一定的平米数、设立所需资产超过《律师法》规定的数额、对个人所的总量实行控制等。
实际上,各地个人所发展状况有所不同,福建省个人所的数量超过了合伙所,并呈增长趋势
。据《2023年度福建律师社会责任报告》,至2023年底,福建共有律所1463家,其中个人所702家,合伙所599家。此前一年,福建个人所631家,合伙所569家,个人所增幅高于合伙所。
北京个人所数量近年逐年下降。据北京市司法局《2022年1-12月司法行政统计数据及分析》,律所总数3298家,其中个人所1326家,普通合伙所1755家,这年个人所数量达到高峰。2023年,北京个人所数量减少为1234家,据《2024年1-6月司法行政统计数据及分析》,个人所变为1199家,普通合伙所2002家。
当个人所越来越多地涌现时,其本身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有研究以浙江台州市的个人所为样本,发现当时个人所管理相对简单粗放,有缺乏高素质人才、缺乏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差和管理薄弱等问题。
同时,个人律所在发展过程中,也并未像预期的那样,推动律师进入乡镇、社区,为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有学者在2015年指出,
个人所的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个人所的开办并不踊跃。
尽管律师业的主流是倡导律所规模化、专业化,而不看好个人所,但有观点认为,
个人所是律师业发展的重要部分,在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领域中,它为民众提供了不同层次的选择,有关主管部门不能因噎废食。
也不应把个人所限制在社区和低端业务,应给予更多空间,加强服务,让有能力做中高端业务的个人所做大做强,或坚守、转制,由市场和个人所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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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雨怡:论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及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陈宜:个人律师事务所现状及展望,中国律师
钱一一 谢军: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以台州市为分析样本,理论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