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颁给对合同理论(contract theory)做出巨大贡献的Oliver Hart以及Bengt Holmström。
Hart与Holmström两位学者对合同理论的贡献覆盖了合同领域的各个领域。Holmström的研究较为集中于完全合同(complete contract)领域,而Hart则在不完全合同理论方面突破了当时既有的合同理论研究框架。
两位学者的学术路径有所不同,而将这两条不同的学术路径应用于现实研究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意见差异。
在2016年经济学诺奖颁奖前不久,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对同行林毅夫的“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做出激烈批评,认为后者主张的政府产业政策乃是计划经济的翻版。有些人还记得,
在二十多年前的1994年,林毅夫与张维迎在国企改革问题上开展了一场激烈程度不逊于今年的论战。
张维迎与林毅夫在不同重大议题上的分歧当然首先来源于两人不同的政治倾向,
但他们的争论恰好与现代合同理论的两大分支的不同倾向相关。Holmström与Hart这两位获奖者,恰好正是这两条倾向不同的学术路径的代表。
下文将梳理与讨论2016年诺奖与二十多年来林张之争之间的联系。
合同理论主要研究存在不完全信息时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完全信息引致的问题通常分为两类:隐藏特征(hidden-characteristics)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以及隐藏行动(hidden-action)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
以医疗保险为例,投保人隐藏个人病史的行为归为逆向选择,而投保人勾结医院虚报账单骗保的行为归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来源于委托人(在合同理论中定义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与代理人(定义为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都会降低效率以及委托人的收益。完全合同理论试图求解在委托人出让部分“信息租”,换取代理人“说真话”或“付出努力”情形下的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问题。
Holmström (1979)开创了对代理人“隐藏行动”时委托-代理合同问题的研究。
之后多年,Holmström将这一问题做精做深,拓展了多期、多任务情形下减少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合同问题。为了解决道德风险问题,Holmström讨论和推荐了不少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手段,包括在单任务委托代理问题中委托人利用所有可得信息 (Holmström, 1979),利用相对绩效指标(Holmström, 1982)监督代理人表现;在多任务委托代理合约中只提供弱的整体激励(Holmström and Milgrom, 1991)等。这一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组织内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激励。乍一看,Holmström就像一位给企业设计KPI指标的管理咨询顾问。
与本文特别相关的是Holmström (1982)对多个代理人团队合作时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假设每个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不可观察,Holmström证明,在预算平衡条件满足时,不存在实现帕累托最优的集体合同。
通俗说,为使所有人付出(对集体来说的)最优努力水平,团队必须事前规定某种未达绩效目标的惩罚(扣工资)。这种惩罚力度必须足够强力,以至于所有人的实际所得之和低于实际产出。也就是说,团队必须承诺未达绩效时会“烧掉”一部分产出再分配产品。
Holmström认为现实中很难设想劳动者团队会有意浪费一部分产出,因此必须存在一个强力的委托人打破预算平衡,攫取团队剩余的同时施加外部惩罚约束。
论文的第二部分,Holmström特别讨论了代理人风险规避或责任有限时的最优合同。此时难以通过惩罚来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必须寻找更有效的信息监督机制。
Holmström证明,给定一些条件,委托人可以将代理人的相对绩效表现(前三名有奖,末位淘汰,等等)作为识别代理人努力水平的充分统计量(sufficient statistics),滤除不确定性带来的噪音,对代理人进行足够准确的奖惩。
读者若熟悉研究动态,自会了解脱胎于相对绩效考核文献,用“官员晋升锦标赛”来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路子不知有多红火。
不完全合同理论与创始于Coase的新制度经济学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Coase在1937年观察到,企业和市场可以视为资源配置的两种可替代的形式。企业内部靠指令,市场交易靠价格。他认为由于市场交易中存在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因此有些资源配置反而通过企业内部的指令进行较为高效。之后Alchian and Demzets(1972)、Williamson (1975)等文献都力图明晰交易成本的内涵,并试图以此解释企业组织的一些事实。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企业内部的激励、监督问题纳入交易成本的讨论框架中,丰富了“交易成本”的概念。Williamson更引入了对一类“绑定问题”(hold-up problem)的讨论,直接促成了不完全合同理论的诞生。
Hart在一系列文献(Hart and Moore, 1988. Grossman and Hart, 1986)中延续了Coase(1937)的思路,将概念严重复杂化的“交易成本”明确为一系列的合同不完全性,以此解释企业规模、企业内部权力分布、财务结构等各方面的事实。
Hart所讨论的合同不完全性包括:出现合同未能预见的情形、虽能预见但合同文字难以描述齐全、事后情形无法向第三方证实、合同条款无法执行等。总之如果foreseeability, describability, verifiability, enforceability等几大要素有一不齐全即可能导致合同失去在这一情形下的效力。
Hart等认为,现实中的合同普遍不完全,因此对合同未覆盖情形的剩余控制权就显得特别重要
:需要事前就决定“边个话事”。
举一个存在绑定(Hold-up)下的不完全合同例子。Grossman and Hart(1986)建模讨论两家企业的两期合作问题。在第一期,两家企业进行专用投资(即只有在和对方的合作关系中才能起作用的投资),在第二期两家企业各自进行生产决策。这种生产决策复杂到无法被事前合同覆盖,但能在第二期,局势明朗后可以通过再谈判(renegotiation)为合同描述。Hart将这种似乎比较奇怪的安排解释为现实中常见的所有权。
所有权作为剩余索取和控制的权利,覆盖的正是合同无法详细规定的安排
,而在第二期的“再谈判”也可以解释为所有权拥有者通过谈判用产权换钱等相机抉择的安排。例如,一家火电厂在第一期通过兼并煤矿获得了对煤矿产煤的质量控制权,因此虽然在事前无法详细规定煤的质量,但在第二期信息实现后可以要求作为下属企业的煤矿只提供某几个矿坑的煤。
由于存在第二期再谈判的安排, 无论两家的产权归哪一个企业,第二期的生产决策是最优的。而
Grossman and Hart(1986)的一大创见是证明产权归属对于第一期的专用投资有极大影响。
获得剩余控制权的企业容易过度投资,而失去剩余控制权的企业容易投资不足。因此
一个最优合约不仅要规定产权以克服合同不确定性,更需要合理分配产权减少专用投资的扭曲,提升效率。
需要指出,Hart与Holmström在学术路径上虽有差异,但并不能如一些通俗介绍所言将完全/不完全合同的差异完全归因于是否关心产权。
事实上,产权是现实世界的一个显见事实,也是当时热门的新制度经济学热衷的问题。合同理论家,无论是哪一路径,都致力于以自认为更优的方式来解释这一事实。举例来说,
Holmström (1982)强调,由于难以想象代理人会通过故意浪费、毁坏产出来惩罚搭便车者,因此必须引入一个委托人来执行惩罚。
Holmström (1982)认为这一思路比起著名的Alchian and Demsetz(1972)能更好地解释所有权与劳动者的分离。Holmström (1982)的解释一般认为不成功(见Segal,2007, II:5),但仍然彰显了完全合同理论家对产权议题的研究雄心。
当然,“完全合同理论不重视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重视产权”这一印象,也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原因在于,Hart等人在构建不完全合同理论时,将企业本质、一体化、产权的来源等问题作为探讨的核心议题,视新制度经济学的一系列文献为自身先驱,并强调核心结论——合同不完全性导致的剩余控制权——在解释产权上的重要意义
。
完全合同理论即使没能成功解释产权,仍然能通过刻画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条件,对现实中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有所启发。Holmström在不完全合同理论出现后也一再指出,产权不是解决激励问题的唯一手段,不完全合同理论将所导出的产权理论过于狭隘 (Holmström and Roberts, 1998; Holmström, 1998)。而不完全合同理论则完全把产权与一体化当做理论的安身立命之所。
完全/不完全合同理论在之后的文献延伸中确实形成了前者重视组织内部委托-代理问题的技术设计,后者强调组织边界与委托人产权的不同倾向。
经济学理论应用于指导现实
,特别是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
往往有赖于本地的经济学家厘清假设条件,选择理论框架以描述现实。
面对经济学第一世界的倾向不同的理论,不难想象本地经济学家会各取所需,选择符合自己口味的理论倾向,由此产生种种论战。
Holmström (1982)
提到, “In a dynamic context the punishment ... can be interpreted as a threat to discontinue cooperation.”,
提示了在团队合作中将“退出团队”作为惩罚搭便车者的可能性。林毅夫关于中国农业集体化的著名研究 (Lin, 1990)正是讨论了“退出权”在可自我执行的合同(self-enforcing contract)中的重要意义,并以此解释中国农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不同经济绩效。
林毅夫在该文中指出,实行集体劳动的农业合作社虽然可能带来规模经济,但农业劳动难以外部监督,容易导致“搭便车”问题。在一个自愿结成、自愿退出的合作社中,勤勉工作的成员可以集体退出合作社,使当期偷懒的搭便车者永久丧失合作的收益。在这一重复博弈中,考虑到其他成员的这一选择,搭便车者在偷懒前也会三思后行,使高效率的合作得以持续。
林毅夫认为,中国农业集体化的早期阶段贯彻自愿原则较好,退社自由形成了对偷懒者的极大威慑,农业效率因此提高;而人民公社取消了退社自由,将重复博弈变为单次博弈,以致勤勉成员无法通过退出公社惩罚其他成员的偷懒,农民劳动积极性下降,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滑坡。
林毅夫的理论是否能有效解释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绩效差异仍有争议(例如,杨小凯在《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中指出合作社同样没有退出权;有人认为1956-57年的农业增产数据不可信。)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林毅夫在这篇著名论文中给出的理论解释框架。由于林并非微观经济理论方面的专家,论文中并未以理论模型形式化“退出作为惩罚”的思路,甚至并未引用Holmström (1982)这篇论文,但
林的思路与结论与Holmström (1982)不无暗合,都强调在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问题中通过完善监督和惩罚机制消除“搭便车”问题。
与林毅夫相比,张维迎基本没有在国际顶级经济学期刊上发表过论文。但他在牛津的硕士论文获得牛津大学研究生最佳毕业论文奖。
从80年代开始,张维迎就特别关心产权问题。
在他的硕士论文中,张雄心勃勃地试图解决“为何是资本雇佣劳动”。
张的主要思路是:首先,企业经营者是最难监督的主要“风险制造者”,因此应被指定为委托人,获得企业剩余索取权
;其次,在经营者的劳动力市场上,个人资产可以个人经营能力的一个信号,导致企业家的优先权属于资本家。
张维迎在论文的一个注解中
评论了Grossman-Hart-Moore的不完全合同理论。他
对Hart等未能区分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不满,但同时也指出,他和Grossman-Hart-Moore框架都重视将企业所有权安排给合适的企业成员这一问题。
因此,张维迎虽然采用与Holmström一系列文章相同的隐藏行动的委托-代理模型框架,而非Hart的不完全合同框架;但在重视产权分配方面,张维迎与Hart的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倾向一致。
对于1994的国企改革林张之争,林毅夫自己做了一个概括:
“
张维迎……强调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的重要性
。他认为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优先成为企业家,才能保证真正有经营能力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当一个经济中不允许个人成为财产所有者时,就等于失去了判断经营者才能的可靠信息。
国企改革的出路是民营化,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
我则认为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是“委托—代理人”之间是否会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
……要避免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侵蚀所有者的利益,
必须依靠公平竞争的市场使企业盈利状况成为企业经营好坏的充分信息,并据此来制定经理人员的奖惩
,以使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激励相容。
……改革的起
点应在于剥离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以硬化预算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
从这一简要概括中不难看出,林、张关于国企改革的各自思路与Holmström/Hart合同理论的不同倾向如出一辙。
林毅夫主张国企的委托人(政府)作为监督者,通过消除噪音(减少国企社会与政策负担),获取对于代理人表现的真实信息,并通过奖惩实现激励相容。张维迎则强调产权归属的重大意义,认为必须使承担风险的企业家享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
读者很容易产生一种印象:这种论争“鸡同鸭讲”,各有道理,根本无从选择。事实是
一方面合同理论的前沿研究者对彼此理论的解释力和自洽性论争不休
(Hart和Holmström在2010年才第一次共同发表论文,重新用不完全合同理论讨论了企业边界问题,见Hart and Holmström, 2010);
另一方面转型国家的本土经济学家面临紧迫的政策建议需求和稀缺的实证材料,论争中的“论证”只能是对合自己胃口的前沿理论的简单重复。
时间到了2016年,
林毅夫、张维迎再次就政府产业政策开论战。
这次的论争表面与产权问题无关,
但论战双方其实再次重复了自己对委托-代理问题中激励问题的不同看法。
在阐述新结构经济学立场的一篇文章中,王勇强调,政府干预需基于搜集到的合适信号:
“现有的产业政策的经济学文献中,理论模型中大都只有劳动力单要素,而不是多要素,从而忽略了要素市场本身的价格信号对于目标产业选择的引导作用”
[2]
同时认为政府内部的激励可以做对:
“只要激励与约束搞对,即使是自私自利缺乏家国情怀的政府官员也会选择去采纳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利的举措。”
[3]
张维迎则再次强调剩余索取权对企业家承担风险的激励作用:
“政府官员的激励和企业家很不一样,企业家试错,失败了损失是自己的,成功了收益也是自己的。但政府官员做事成功了没有与此对应的货币收益,失败了反倒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职业风险。”
[4]
张维迎进一步指出,政府官员为推卸责任,容易采用专家听证和对其他政府部门跟风的形式,导致补贴和投资的巨大浪费。
可以看出,穿越二十多年的两场论争中,参与的主角都坚持了各自的视角和立场不变。这体现了经济政策辩论中不可避免的立场先于理论;也彰显了合同理论内部理论倾向的深刻分歧与深远影响。
对2016年的林张之争做出评价当然为时过早。但对于20多年前的林张国企改革之争,实践是否给出结论了呢?林毅夫认为是自己赢了。他指出,之后的
国企改革基本按照他的抓大放小,消除负担,改善治理的思路进行,成效不错
;而东欧的国企私有化改革甚至都没能降低国家的补贴。然而,如果张维迎有心情回应,他也能列举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论据,例如
不少研究显示中国国企民营化之后绩效提高,近十年国企投资饥渴、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恶化。
沉默的不止是张维迎,还有作为背景的Hart、Holmström,甚至科尔奈(János Kornai)。
如果连二十多年前的论争都没有定论,这对经济理论的验证和应用有什么借鉴?
中国三十余年高速稳定的经济增长使从上到下的不少中国人增强了对“中国特殊道路”的自豪和对“西方主流理论”的鄙弃。
在经济学领域,高层领导提出“理论自信”,在每一期《经济研究》中塞入辱骂“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文章。甚至林毅夫近几年也时不时在公开场合批评“西方主流理论”。然而,回顾林张之争与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之间的联系,
我们很容易指出此类论调在好几方面只是建立在对经济学前沿理论的扭曲认识上。
首先,容易看出二十年来林、张两人的论争都摆脱不了西方前沿理论的背景。
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微观经济理论发展到今日,理论的深刻性、自洽性和对现实描述的全面性已有相当成绩。针对非西方地区实际经济议题的讨论,经济学家不应也不可能脱离对主流微观经济理论框架的应用。从这个意义上讲,
凯恩斯那句刻薄的“已故经济学家的奴隶”绝非虚言。
其次,微观理论模型在其内部都是逻辑自洽的。而选择理论框架应用于现实政策问题的研究有赖于经济学家厘清模型的假设条件,抓取现实问题的主要特征,考察现实条件是否符合模型的前提条件,
由此才能探讨是否可以直接应用某个理论的结论。
二十多年前的林、张国企改革之争最后陷入“鸡同鸭讲”的境地,与转型期本土经济学家没有时间也没有材料做这些工作,在迫在眉睫的政策抉择面前只能凭立场摘引理论有关,无可厚非。而之后的经济学家则需要规避类似的陷阱。例如,如果只是简单强调中央政府利用锦标赛竞争来获取信息,激励地方官员发展经济,就忽略了Holmström (1982)指出的充分统计量的严苛条件,也没注意到Holmström and Milgrom (1991)中多目标代理问题无法用单一指标强激励的结论。此外,如王勇在《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政府”》所言,
对于政府干预效果的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与内生经济政策方面的视角——比如,在当前新一轮国企改革承担着党性、和谐、效益、就业多重目标的时候,无论是基于20年前林还是张的视角,首先要做的恐怕是改变政府目标。
最后,如本文之前多次强调,面临转型国家剧烈变迁的制度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应用经济学家往往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材料和时间抉择合适的理论,只能凭自己的倾向和立场做出施密特般的决断。
这种立场先于理论的现象无可避免,并且在健全常识和正常直觉的指导下对实践不无裨益。但如果学者只是受“时代精神”裹挟,任凭国师的责任感和“理论自信”膨胀,
将整全理论的命运托赖现实的成败,那难免陷入危险的“赌国运”境地。
注释
[1] 引文摘自林毅夫、姚洋、黄益平等,《北大国情报告——在朗润园读懂中国》,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后记
[2] 王勇,《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政府”》,财新网,2016年8月31日
[3] 出处同上
[4] 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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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敦伦政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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