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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拖欠工资被判刑,商丘发布6起典型案例

京九晚报  · 公众号  ·  · 2025-01-16 08:58

正文

商丘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现发布商丘两级法院办理的6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形成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有力震慑,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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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王某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二: 许某等七人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韩某军等六人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马某土等十人诉马某申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张某等三人申请执行翁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胡某申请执行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王某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吕某等9人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被告人王某岩拖欠工人工资共计 189200 元。劳动监察部门在2022年6月29日向王某岩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王某岩在2022年7月8日前将吕某等9人工资结清。虞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22年年初时就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王某岩,王某岩收到钱后,未给吕某等人结算工资,而是另作他用。之后王某岩称无力偿还吕某等9人工资 189200 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岩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岩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睢阳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岩继续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岩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破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手段。本案对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用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震慑了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


案例二:

许某等七人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许某等七人系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服装厂干缝纫工的女工。2023年1月18日,经结算,王某欠许某等七人工资款合计 36555 元,王某分别向许某等七人出具欠条,承诺在2023年8月15日之前结清。后经许某等七人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未支付。2024年12月24日许某等七人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虞城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27日经法官主持调解,王某与许某等七人签订调解协议,王某承诺分期分批履行支付农民工资的义务。

【典型意义】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采取快立、快调、快办的方式,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一次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韩某军等六人诉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 人民法 院在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邀请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左右,原告 韩某军等六人经朋友介绍在被告王某所在睢县某房产项目做外墙涂料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王某在睢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农民工工资表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原告韩某军等六人剩余劳务款数额。原告韩某军等六人找被告王某多次协商后续还款事宜,王某一直推诿。原告韩某军等六人无奈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睢县人民 法院 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经过法检两机关的通力合作,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效办理、实质性化解矛盾进行了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马某土等十人诉马某申劳务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依法主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2022年夏季,原告马某土等十人到被告马某申承包的郑州市某区的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马某申与马某土等十名工人算账,马某申共欠马某土等十人工资合计 79000 元,被告马某申承诺很快清偿, 但因 一直未清偿,原告马某土等十人无奈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睢县人民 法院 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申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典型意义】

原告马某土等10名农民工分散在全国各地打工,被告马某申 也在外地工作,睢县人民 法院 法官首先联系其中一名农民工,让其作为牵头代表建立微信群,由法官在微信群内对10名农民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诉求,之后又电话联系被告 马某申,向其释明,其作为睢县当地走出去的企业家,应秉持诚信的现代企业家理念,要 想方设法 克服困难,让农民工拿到劳动报酬。经法官组织双方多次线上调解,最终当事人通过微信群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案例五:

张某等三人申请执行翁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农民工张某等三人与翁某在法院组织下 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翁某欠张某等三人 46480 元劳动报酬及诉讼费519元,共计 46999 元,此款翁某自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每月30号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于2025年1月全部偿还完毕,张某等三人共同指定上述款项由 翁某直接支付给刘某;二、如翁某未按照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支付,张某等三人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因 被告翁某未按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等三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 翁某通过拒接电话、外出藏匿等方式躲避执行。夏邑县人民 法院 执行干警在2024年12月18日凌晨六点多,辗转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采购商品的店铺、干活的工地等多个场所,最终在被执行人翁某前往工地的路途中,成功查找到被执行人。在带翁某返回法院的途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翁某释法明理进行批评教育,要求翁某立刻筹款,并告知 履行的法律后果。翁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筹款并将款项筹集完毕交付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工资是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主要生活来源,农民工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后,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对于利用调解规避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绝不姑息,坚决采取执行措施,果断执行,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案例 六:

胡某申请执行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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