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运输设备制造企业的涂装工序,以及工业涂装行业VOCs的主要来源和工艺。同时,提供了关于检查VOCs含量限值、VOCs物料的储存与输送、涉VOCs无组织排放、涉VOCs有组织排放、台账记录等方面的详细检查要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运输设备制造的涂装工序
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运输设备制造企业存在涂装工序,涉及VOCs的排放。
关键观点2: VOCs的主要来源和工艺
工业涂装行业VOCs主要来源于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及使用过程,包括调配、涂装、粘结、干燥、清洗等作业。
关键观点3: VOCs含量限值的检查要点
检查企业使用的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需通过资料检查、现场采样等方式进行确认。
关键观点4: VOCs物料的储存与输送的检查要点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含VOCs废料(渣、液)的储存和转移也应满足密闭要求。
关键观点5: 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检查要点
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废气应收集,并采用密闭设备或空间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关键观点6: 涉VOCs有组织排放的检查要点
涉VOCs有组织排放的检查要点包括排放浓度控制、处理效率要求等方面,需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并安装治理设施。
关键观点7: 台账记录的检查要点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三个重点环节的台账记录,并检查台账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
正文
汽车制造
船舶制造等运输设备制造
家具制造
卷材制造
金属制品
通用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
塑料制品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
工业涂装行业VOCs主要来源于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储存、输送及使用过程,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调配(混合、搅拌等);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现场按照源项开展检查,包括原辅料环节、涉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涉VOCs有组织排放环节和台账环节。
(1)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主要通过资料检查)企业使用的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工业涂装企业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VOCs含量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VOCs含量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物料的VOCs质量占比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
VOCs质量占比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逐一检查企业盛装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VOCs物料储库、料仓是否为密闭空间[即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VOCs物料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随时保持关闭状态];(2)涉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过程是否密闭(需现场检查)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逐一检查各VOCs物料以及含VOCs废料(渣、液)的转移和输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1)各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物料使用过程废气是否收集
(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逐一检查企业施工(即用)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调配、涂装、粘结、干燥、清洗等使用过程是否满足上述要求。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逐一检查各环节VOCs废气收集系统是否满足上述要求。(3)废水集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②采用沟渠输送,如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检查废水集输系统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监测报告等证明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4)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②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检查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监测报告等证明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个方面:一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二是处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排放浓度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对应排气筒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检查时还应关注排气筒是否有旁路稀释排放或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