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上午9时许,湖北孝昌县小悟乡发生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生命体征稳定。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53岁,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待司法鉴定。目前,孝昌县已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5月24日,当地多名村民告诉记者,嫌疑人是小悟乡桥湾村人。伤人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受害者大多是中老年人,其中包括嫌疑人80多岁的母亲。伤人事件发生后,桥湾村已被严格管控。
当地多名村民还表示,嫌疑人有多年的精神病史,长期吃药控制,也去过康复医院,“但此前未明显出现过打人、伤人的倾向”。
嫌疑人的一名族人告诉记者,嫌疑人生于1971年,妻子已去世多年,他儿子目前十多岁。嫌疑人长期与年迈的父母住在一起,事发时,其父亲正外出劳作,“逃过一劫”。
精神障碍分级
精神病又称为精神障碍,精神病的分级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进行分级。主要是按照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危险性进行分级,一共可分为6级:
1、0级:患者发病,其严重程度和危险性不存在以下1-5级的任何行为;
2、1级:患者发病时只是口头言语上威胁他人、大喊大叫等,但没有打砸行为;
3、2级:不仅存在言语上的威胁,而且表现有明显的打砸行为,主要是针对财物。其打砸行为发生或局限在家里,如果有别人劝阻,患者能停止其正在发生的行为;
4、3级:除上述行为外,可出现不分地点、场合地对于财物打砸行为,对于他人的劝阻置之不理,很难终止打砸行为;
5、4级:严重级别加重,可出现持续不断对人、对物进行打、砸、抢等行为,甚至可出现自杀自伤行为,对于他人的劝阻置之不理,仍然持续自己的行为;
6、5级:5级是最严重的级别,患者会不分地点场合地持械,例如钝器、锐器等,进行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等。
精神残疾的分级
在《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II》(WHO-DAS·II)中,针对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1、精神残疾一级:WHO-DASII值≥116分
表现: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2、精神残疾二级:WHO-DAS II值为106~115分
表现: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的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
3、精神残疾三级:WHO-DAS II值为96~105分
表现: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
4、精神残疾四级:WHO-DAS II值为52~95分
表现: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各种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舆情事件中,精神疾病的鉴定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法医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异常重要,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及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决定了他是否要承担或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医精神病鉴定中最重要的一种刑事法律能力。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亦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
3、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
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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