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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给院长送现金、茅台、黄鹤楼1916,重罚!

IVD资讯  · 公众号  ·  · 2024-12-16 12:26

正文



来源: 信用中国

近日,湖北武昌市监局再发行政处罚“昌市监处罚﹝2024﹞560号、562号”, 湖北一器械经销商 先后5次共计送给何绍斌现金12.5万元和2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2800元/瓶)等财物,使得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器械经销商中标湖北省三医院和省中医院医疗器械设备销售业务。

最终, 被罚64余万元。

2023年7月,湖北中医药大学副校长、湖北省中医院原院长何绍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信用中国披露:


陈海鸥在2011年至2023年期间,为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先后5次共计送给何绍斌人民币现金12.5万元和2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2800元/瓶)等财物。其中,陈海鸥名下控股的武汉市大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承接了 省三医院和省中医院共两台医疗器械设备的销售业务


为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海鸥经手,在20初及2023年年初(均为春节前)期间,分两次送给省三医院和省中医院原院长何绍斌(任职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任省三医院院长,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任省中医院院长,2023年7月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民币现金10万元和2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2800元/瓶)及海虾、海蜇各2袋。


陈海鸥通过上述行为向何绍斌行贿,通过其职权影响操控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当事人获取了两台医疗器械设备的销售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顺利 中标省三医院放射科移动DR项目 (规格型号:上海联影/Udr370i,数量1套,属第二类医疗器械),并于2018年1月15日与该院签订了《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总价163万,上述设备当事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武汉泰德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成本为94万元整,省三医院分别于2018年3月6日和2018年3月29日向当事人共汇款合计163万货款,除去税额,当事人获利453162.4元。


二、当事人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健民)合作,顺利中 标省中医院激光眼科诊断仪 项目1台(品牌、型号:SpectralisOCT,属第三类医疗器械),2021年9月27日,武汉健民与省中医院签订《销售合同书》,合同总价76万元上述设备由陈海鸥出资通过武汉健民于2021年10月8日向北京高视远塱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成本为50万元整,2021年11月6日,武汉健民收到省中医院支付的设备款后,将设备采购款50万元汇款给陈海鸥并以河南科朗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陈海鸥的哥嫂陈某某和李某分两次转账汇款所得利润共计177143元。


综上,当事人采取财物商业贿赂的方式向何绍行贿,利用其职权和影响,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竟争优势获取上述两台医疗器械设备的销售业务,销售总金额为239万元整,扣除依法缴纳的税费,所得全部利润即违法所得,共计630305.4元。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 ,这 不是何绍斌落马后,第一个被牵连处罚的经销商了。

今年10月 ,据昌市监处罚﹝2024﹞349号文书显示, 湖北人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顺利、稳定结算往来款项,维系药品及医疗耗材购销业务合作关系, 向湖北省中医院原院长何某某行贿 ,被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经比对,涉案的何某某同样是湖北省中医院原院长、湖北中医药大学原副校长何绍斌,其于2023年7月29日被通报接受审查调查。 落马后, 何绍斌3个月内两次被点名通报,其中2024年7月19日,湖北省纪委监委 直指其插手采购工作、大肆收受贿赂。

而昌市监处罚﹝2024﹞349号文书系2024年7月5日发布, 说明随着“关键少数人员”的落马,涉案的企业也将一一被清查。


上述处罚决定文书显示:


现查明,当事人为顺利、稳定结算往来款项,维系与湖北省中医院的药品及医疗耗材购销业务合作关系,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22年1月每年春节前由其时任副总经理蔡某经手送给湖北省中医院原院长何某某(任职时间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2023年7月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民币现金2万元和4条黄鹤楼1916香烟(1500元/条),两次共计人民币现金4万元和8条黄鹤楼1916香烟。上述所送财物资金以招待费、停车费和办公费等名义报销后由当事人汇入蔡某名下银行账户。


另查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每年均向湖北省中医院供应药品和医疗耗材,具体情况为:2019年销售金额55994239.13元,回款金额52436793.75元;2020年销售金额43120864.43元,回款金额50654756.61元;2021年销售金额79935332.22元,回款金额57078937.21元;2022年销售金额111164448.34元,回款金额101023988.93元;2023年销售金额73998455.80元,回款金额78008477.21元。当事人陈述,湖北省中医院对其的回款账期及方式与其他供应商基本一致,维持的都是统一的政策。当事人上述行为系通过贿赂方式获取货款结算优势地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在货款结算优先权中非法获利,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武昌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属于采用财物进行商业贿赂以谋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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