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遇上暑假
戏水降温、登山纳凉
成为众多游客的首选
若不慎发生意外
我们该如何依法维护权益
62岁的岳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社为她购买了某景区套票,包含玻璃吊桥、高山峡谷漂流等游玩项目。
岳女士在景区工作人员安排下坐上漂流橡皮筏,漂流到第三个坑口时,摔在流水槽里的石头台阶上。岳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岳女士将旅行社和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82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线路的策划者和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对游客进行全面的安全提示,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尽到告知、警示义务,不应为游客安排与年龄、身体条件不相符的旅游项目。
高山峡谷漂流
属于户外水上竞技运动,对参加者有条件限制:凡是患有心脏病、高血压、高度近视、酒后者、孕妇、1.2米以下儿童、55岁以上人群禁止参加此项运动。
旅行社明知岳女士年龄已超60岁,仍安排高山峡谷漂流项目,也没有对漂流的限制条件尽到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岳女士参与了不符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并受伤,应对岳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景区虽提交鉴定报告证明漂流设施良好,也对漂流项目的限制条件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识,但在岳女士受伤后没有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岳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00410元,景区在旅行社赔偿责任范围内负10%补充责任。旅行社承担的费用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限额内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孔某到某风景区爬山游玩。下山时,在行经一陡坡时踩空摔伤。此处只有一级台阶,台阶高度达15厘米,连接着两级较长的平台,两级平台使用的石料相同,花纹一致,肉眼难以区别。
孔某将景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景点经营者应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根据现场照片及录像,事发时,该地并无“小心台阶”的标识,而对于自上而下、由高处到低处的游客,在经过紧张的高密集台阶之后,出现连续较宽的台面,两个台面之间仅有一级台阶,又处在交叉口处,难以引起视觉重视,很可能会误认为较长台面是一个平台从而踏空导致受伤。景区的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是造成孔某受伤的原因之一。
此外,孔某自身患有陈旧性骨折,刚于二个月前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进入需爬山的景区游玩时,更应提高自身注意程度。根据录像显示,孔某行至此处时,正看向别处,未留意脚下台阶导致踏空摔倒,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判令景区赔偿孔某500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王某(15岁)和同学李某相约到某水库库区游玩,王某不慎溺水身亡。
王某的父母认为,两个孩子到水库游玩时,没有管理人员到场阻止,水库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某水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库是水利工程设施,用于防洪防汛、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不对外经营盈利,不属于经营场所,也不是休闲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不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另外,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同时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素。
水库管理方虽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为此已设置铁质护网和警示牌,并安排工作人员对水库周围进行定期巡视,已尽到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安全防范义务,对于故意闯入水库区域戏水的人不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
事故发生时,王某已满14周岁,根据年龄、智力及录像显示,几次攀爬翻越护栏试图闯入水库的行为,应当知道不允许擅自翻越进入水库,并且,应当预见到下水存在人身危险,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京法网事 | 制作:陈美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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