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实务
介绍总结刑事实务办案中的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实务及纪检、监察实务!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Today marks US ... ·  2 天前  
Kevin在纽约  ·  #订阅财经VPlus有礼# ... ·  3 天前  
Kevin在纽约  ·  「全网独家 真实直击」 ...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实务

《人民司法》裁判要旨汇编(2016年-2017年4月)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4 09:46

正文

公告:《刑事实务》书籍由“刑事实务”公众号创办人深海鱼主编,凝聚专家团队智慧,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请点击右侧链接查看情况,可购买签名版:我们终于出书了!(亲笔签名版开抢!)


《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2016)


1.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陈明蔚02.0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号】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  二审:(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2.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蒋征宇、黄伯青、王明森02.020)

【裁判要旨】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无法查实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在适用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一犯罪行为,应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入罪标准又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号】一审:(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6号

 

3.行为手段的当场性并非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标准(侯德强02.023)

【裁判要旨】行为手段是否具有当场性不是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科学标准,应以被告人胁迫的对象是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还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来界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就构成抢劫罪;如果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绑架罪,财物是否当场交付在所不问。本案被告人将未成年人作为人质,逼迫人质的亲属当场交付财物,构成绑架罪而非抢劫罪。

【案号】一审:(2013)大刑一初字第196号二审:(2014)辽刑三终字第9号

 

4.对吸毒致幻情形下绑架行为的处罚(林前枢02.025)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吸毒者应对其在吸毒致幻情形下所实施的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5)狮刑初字第900号二审:(2015)泉刑终字第899号

 

5.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应数罪并罚(李锦铭王玉洲02.027)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又利用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的处境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应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及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案号】一审:(2014)历城刑初字第414号二审:(2015)济刑一终字第51号

 

6.在公共空间射击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万兵何宝明02.029)

【裁判要旨】在事发时无人出现的公共空间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充分结合特定时空环境,运用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来对比和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的危害性。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474号二审:(2014)三中刑终字第76号

 

7.否认加重情节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倪建军江帆02.032)

【裁判要旨】加重情节之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意义及相对独立的价值,是对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正。对加重情节的否认意味着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回避,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不端正。若根据全部在案事实足以认定加重情节的存在而被告人予以否认,则不应认定被告人为如实供述。

【案号】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61号

 

8.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吴仕春02.035)

【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一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5号

 

9.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阿尼沙戚利宾裴祎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10.区分盗窃罪与普通侵占罪之难点探析(张雅辉02.041)

11.非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吴海涛05.004)

【裁判要旨】对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人的审讯录音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目前鲜有论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一审:(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1号重一审:(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6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12.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张波蒋佳芸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一审:(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37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13.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重复供述(罗健文05.014)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关键在于其与原始供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核心在于非法取证方式是否影响了供述的任意性。

【案号】一审:(2014)双流刑初字第32号二审:(2014)成刑终字第214号

 

14.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陈吉双05.0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二审即可以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情形,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号】一审:(2012)阜刑初字第00224号二审:(2013)皖刑终字第00167号复核:(2013)刑一复47100422号

 

15.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刑案庭审实质化(陈卫东05.018)

16.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李晓光、邓克珠05.021)

【裁判要旨】审理多人共同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数量取决于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需要充分考虑各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

【案号】一审:(2012)洛少刑初字第9号二审:(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97号复核:(2013)刑五复34849139号

 

17.事先未约定回报离职后收取财物构成受贿(周芝国费晔05.026)

【裁判要旨】对事先没有约定具体回报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取财物的行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通过对当事人主、客观等各方面的深入分析,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离职前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02号

 

18.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规则(肖雄05.028)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并有未遂形态;对于未遂形态的量刑,应充分考虑未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体现对环境刑事立法早期化的适当抑制;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可对照名录直接认定,避免鉴定依赖;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着手”情形;环境刑事案件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审理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案号】一审:(20I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

 

19.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认定(梁晓文郭钰薇05.032)

【裁判要旨】依照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本案行为人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在短时间内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则应认定为赌博罪。

【案号】一审:(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5号

 

20.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赵丹08.011)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对这类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38号复核:(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21.谎称嫖娼进卖淫女房屋抢劫的行为定性(任素贤于书生08.014)

【裁判要旨】被害人通过网络公开招嫖,其居住的房屋虽在物理空间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实质上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的,未能与外界有效隔离,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被告人谎称嫖娼,诱骗被害人开门后实施抢劫的,其行为成立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案号】一审:(2014)徐刑初字第382号二审:(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01号

 

22.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陆光怡08.017)

【裁判要旨】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高科技性和反侦查性。对于团伙核心成员尚未到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先到案的其他成员与诈骗事实的关联性、这些成员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如何量刑,需要妥善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87号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49号

 

23.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陈石松08.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自愿、积极规劝同案犯到司法机关投案,同案犯亦因行为人的规劝而主动投案,这具有突出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应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规定,认定行为人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构成立功。

【案号】一审:(2014)凤刑初字第00203号二审:(2015)滁刑终字第00073号

 

24.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聂昭伟08.023)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在具有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进一步接受法律审查与制裁。对于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以自动投案的本质条件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案号】一审:(2013)浙温刑初字第78号二审:(2013)浙刑三终字第133号

 

25.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吴加亮李景民康妹08.027)

【裁判要旨】基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因为需要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等特定原因,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先行采取行政拘留措施,随后再将行政拘留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逮捕,违法行为人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原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依法折抵刑期。

【案号】一审:(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44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153号

 

26.二审中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的程序(吴晓蓉08.030)

【裁判要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认定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变定性为侵占罪的,在被害人参与诉讼明确要求对被告人以侵占罪进行指控并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定性为侵占罪。

【案号】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0238号二审:(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46号

 

27.18周岁前后犯数罪的累犯认定标准(林辛建08.033)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者数个行为,如其已满18周岁后的犯罪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或者明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案号】一审:(2015)海刑初字第1376号二审:(2015)一中刑终字第2191号

 

28.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王星光08.035)

【裁判要旨】前罪原审判决虽已执行完毕,但因被告人原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加重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认定为前罪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罪,不构成累犯,应当遵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

【案号】前罪一审:(2007)澄刑初字第0849号前罪再审:(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号本罪一审:(2014)澄刑初字第1259号

 

29.拒执罪行为的起算时间(桑志祥黄斌08.038)

【裁判要旨】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犯罪行为的起算时间应为判决生效之日起,而不是申请人申请执行之日起。

 

30.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的刑法评价(万亿11.014)

【裁判要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出允许使用的范围或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红刑初字第387号

 

31.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石坚强、王彦波11.016)

【裁判要旨】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行为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甬海刑初字第392号二审:(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97号

 

32.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王在魁周彦11.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3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段耀春11.020)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34.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沈言11.022)

【裁判要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是法官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产生的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

 

35.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吴纪奎11.026)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人民法院直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一审:(2015)一中刑初字第0022号二审:(2016)津刑终13号

 

36.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构成诈骗共犯(贺同新11.029)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虽然与诈骗分子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情况下,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应以诈骗共犯论处。

【案号】一审:(2014)淮法刑初字第338号二审:(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30号

 

37.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定(李桂红、胡胜肖、荣武11.032)

38.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损失的认定(11.036)

【裁判要旨】母公司不能基于其对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而当然地成为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子公司将其商业秘密产品销售给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再由其他子公司销售给市场终端用户的行为具有关联交易性质,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其他子公司销售商业秘密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不能计入权利人的销售利润。

【案号】一审:(2014)徐刑(知)初字第12号

 

39.认定人户盗窃须以非法人户为标准(王瑞琼、王娇霞14.021)

【裁判要旨】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于合租房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就要考察其入户的非法性问题。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的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案号】一审:(2015)浦刑初字第180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178号

 

40.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唐震、王利民、林前枢14.024)

【裁判要旨】应从怀孕给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两方面情况入手,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宫、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的重伤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类似严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症)的危害结果外,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

【案号】一审:(2014)南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4)泉刑终字第542号

 

41.强推被害人落水溺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詹兆园14.027)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虽不希望亦非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他们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溺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猥亵、开玩笑的目的,不顾被害人的大声呼叫、旁人的严正警告,仍然强行推被害人落水,并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蔑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号】一审:(2015)景刑一初字第6号二审:(2015)赣刑三终字第109号

 

42.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刘桂华吴仕春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43.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崔杨、金昌伟14.033)

【裁判要旨】死刑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在缺乏直接客观证据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应严格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严格审查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是否查证属实,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256号

 

44.单位构成立功及其认定标准(杨温蕊14.036)

【裁判要旨】刑法及司法解释虽未明确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立功,但从确立单位犯罪的逻辑结果看,对单位应同样适用立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单位负责人检举其在职务行为中获取的他人犯罪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其本人及单位均构成立功。

【案号】一审:(2015)锡刑二初字第00004号

 

45.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计算(石魏马晓宇14.039)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贩卖的数量为准,被告人持有的淫秽物品数量不应计算在内。这既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推定的客观要求,亦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结论。行为人通过复制淫秽物品的方式进行贩卖,复制是贩卖的方法行为、前提条件,是必备要素,贩卖是目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1043号

 

46.利用网络诽镑犯罪自诉案件的审查要点(吴心斌温锦资14.042)

【裁判要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被害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应充分认识上述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用足、用活该条规定,解决网络诽谤被害人因举证能力不足导致无法追究诽谤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诽谤罪自诉案件往往交织着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在先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受理诽谤罪自诉案件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案号】一审:(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29号二审:(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494号

 

47.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胡晓明17.004)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

 

48.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认定与处罚(李静然17.007)

49.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聂昭伟17.008)

【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果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而应综合考虑上下家贩毒的数量、次数、对象范围,主动性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款,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案号】一审:(2014)浙舟刑初字第11号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214号复核审:(2015)刑一复85527686号

 

50.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李静然17.011)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51.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认定(马晓宇杨蜜李国平17.013)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52.有吸毒情节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李静然17.016)

53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李晓林赵丹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号

 

54.以传销方式骗取财物构成集资诈骗罪(胡胜17.020)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对于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骗取财物的,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具体处理上,可按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也即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5)云法刑初字第00002号二审:(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87号

 

55.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后果的判断(徐英荣17.022)

【裁判要旨】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入罪标准是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并不限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当从火车倾覆、人员伤亡、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行车时长等方面分别考量。作为严重后果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同属第一百一十九条调整的破坏电子设备罪、盗窃油气或破坏油气设备等司法解释。

【案号】一审:(2015)福铁刑初字第22号二审:(2015)南铁中刑终字第17号



《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2017年1月至4月)


1、消费型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丛卓义 02.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犯罪,涉及侵入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的窃取数据行为,破译MD5值的破解密码行为,使用已破解的密码及相对应的卡号在网上商城购买实体卡、电子卡券的消费行为。消费行为是本案盗窃犯罪的核心行为,被告人是否窃取卡号和MD5值、是否对MD5值进行破解,均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网络盗窃犯罪侵犯的对象具有刑法保护的财产属性。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943号 二审:(2016)京02刑终33号


2、拒不配合检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梁健、阮铁军 02.025)

【裁判要旨】重型货车、工程车,特别是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工程车,不仅是道路交通的严重安全隐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对于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不配合检查,放任他人伤亡后果发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应作为间接故意杀人处理。公安部门制定的旨在保护交警执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认定交警执法违法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6)浙02刑初10号 二审(2016)浙刑终216号


3、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行为的认定(丁晓青、张鹏飞、周虹艳 02.028)

【裁判要旨】因GRE考试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代替考试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行为不构成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而是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计算机控制程序和工具,同时事先与他人有犯意沟通、事后有利益交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不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综合案件全部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案号】 一审:(2016)沪0115刑初字第1534号


4、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既遂标准(陈峰、吴诗翔、田丹 02.032)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号】一审:(2016)渝02刑初11号 二审:(2016)渝刑终115号


5、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计算(金果 02.036)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就网络赌博赌资数额计算问题有不同看法,司法解释认为投注额和赢取额都是可选择的方式,但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计算投注额和赢取额。按照多局重复累加的方式计算赌资额不妥当,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案件审判公正,应采用网络赌博中行为人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

【案号】一审:(2014)松刑初字第2055号 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06号 再审:(2016)沪刑再2号


6、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量刑(詹兆园、吴敏 02.040)

【裁判要旨】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是可以,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和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关系、有多大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

【案号】一审:(2012)洪刑一初字第106号 二审:(2013)赣刑三终字第43号 复核:(2013)刑三复94894823号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及刑罚适用(郑岳龙、石春燕 02.043)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基于故意或过失心态实施吸毒、醉酒等原因行为,自陷于限制或无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涉原因自由行为案件,应当依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范及相关理论,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罪过形式及处罚依据进行分析,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可罚性,并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适用和配置。

【案号】一审:(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8号 二审:(2016)粤刑终329号


8、刑罚惩罚与家庭修复功能的衡平(李梦龙 02.047)

【裁判要旨】因家庭矛盾引发,成年人故意伤害或杀害新生婴儿,在判处刑罚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案发前后的精神状况、家庭成员关系融洽程度、是否取得谅解,以及是否具有坦白或者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除应体现惩罚、警示功能,还应注重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以利于被告人的回归。

【案号】一审:(2016)苏06刑初38号


9、提供犯罪场所的法律责任(贾元 02.050)

【裁判要旨】容留类案件确定罪名、量定刑罚的关键在于厘清行为人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以及与犯罪人员的关系,如是否有控制关系、是否参与具体环节的操作过程。

【案号】一审:(2013)温永刑初字第536号




10、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爱新觉罗·启骋、石魏 05.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案号】一审:(2016)京0112刑初57号


11、交易型犯罪的甄别(何仁利、李洁 05.025)

【裁判要旨】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的相似之处,由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者恐吓等手段强行完成形式上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这种交易型犯罪时,需要进一步定性甄别。两罪在立法上被分别规定在了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两个不同的章节,从构成要件角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的犯罪客体和手段行为的主观目的上。对两罪的进一步区分,可以从其行为是否存在实质上交易入手。

【案号】一审:(2014)杨刑初字第1094号 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83号


12、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竹莹莹、莫红、马雪晴 05.028)

【裁判要旨】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仅属于坦白。

【案号】一审:(2012)成刑初字第455号 二审:(2013)川刑终字第681号


13、对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臧德胜、付想兵 05.031)

【裁判要旨】对一审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能否上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对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可以上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案号】一审:(2015)朝刑初字第1409号


14、对侦查、起诉阶段程序瑕疵的处理(周治华 05.033)

【裁判要旨】侦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但不存在非法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行为的,一审法院审查后应依法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对审判前的该程序问题不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一审:(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 二审:(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9号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一复96316912号


15、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胡胜 05.036)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




16、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潘庸鲁 08.022)

【裁判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31号 二审:(2016)沪刑终67号


17、多因一果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李奇才、周华 08.025)

【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多因一果致使被害人死亡,除非被告人伤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占有绝对的原因力,否则,均不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原因力大小予以处罚。

【案号】一审:(2015)崇刑初字第110号 二审:(2015)锡刑终字第00165号


18、犯罪记录封存后的缓刑撤销(朱德华、刘懿 08.029)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未成年期间犯罪而被宣告缓刑,犯罪记录已经封存,但确因办案需要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相应记录。若被告人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6)渝0105刑初73号


19、P2P网络平台上淫秽视频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范君、游涛 11.032)

【裁判要旨】快播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快播公司意志的体现,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而并非仅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不仅仅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淫秽视频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在缓存服务器中,并在网络环境下非选择性地传播,体现出快播公司传播行为的非直观性特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电子信息而仍然放任传播,但不能证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传播或放任传播,这一主观明知区别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

【案号】一审:(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 二审:(2016)京01刑终592号


20、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数额计算(王宗光、沈言 11.038)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如无有效价格证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可以通过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得出一个相对确定、合理的价格。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


21、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廖奇志 11.042)

【裁判要旨】非法集资的表象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根据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进行认证,作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案号】一审:(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0号 二审:(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90号


22、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的认定(金昌伟 11.045)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刑法加重情节。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区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或者说将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区别。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得出被告人要承担造成就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结论。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011号 二审:(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16号


2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聂昭伟 11.048)

【裁判要旨】被告人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致被害人严重残疾,被害人虽经长时间治疗后死亡,但其间并不存在诸如医疗事故等中断因素,故先前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中断,被告人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5)浙杭刑初字第120号 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196号


24、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叶巍 11.052)

【裁判要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制造了生命的危险,因而处于阻止生命危险的保证人地位。如果他能够阻止危险而不阻止,在具有避免死亡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号】一审:(2014)盐刑初字第00026号


2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界定(涂俊峰、李磊 11.056)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从危害后果、作案次数、数额量化、私密程度等多方面探索量刑标准化。

【案号】一审:(2016)粤0305刑初1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