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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来了!“律师带斧头上庭”:系查清案情,不予处罚!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9-2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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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律协:律师携带斧头开庭系查清案情,不予处罚

2018年9月19日,就福建泉州市中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两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律所回应:律师携带斧头上法庭是想当庭进行演示,证明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的情况,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这个事法院已对律师进行500元罚款处罚。

后泉州市律师协会调查,2018年9月27日认定律师携带斧头系查清案情,不予以处罚。

本会认为,伍曼琳律师参与法庭审理的行为,未发现实施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处罚,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但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未对作案斧头进行实物证据举证质证情况下,为了证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将购买的同款式斧头作为辅助证据带入法庭,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且从庭审过程到被告人被带离审判期间,该把斧头自始至终处于其实际控制下,庭审后其也未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因此,其行为尚不构成司法建议书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 依法不应予处罚。

希望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要吸取教训,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教育广大律师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泉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27日

抄送:石狮市人民法院

新闻背景:

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 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 严重危害法庭安全。 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石狮法院)

次日(19号),此事辩护律师在其律师微信群还原了事情的经过,并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和反思。

后,对于“两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事件, 石狮市司法局 对上游新闻记者(爆料微信号:shangyounews) 表示已介入调查,石狮市法院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有结果将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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