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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批新规来袭!刚刚银监会公布2017年内完成46项立法工作!【附投票】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15 20:5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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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刘诚燃、研究员常淼,谢绝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欢迎个人转发


前言:

此次监管检查风暴笔者此前的总结就是高度强调讲原则和讲精神,在新的制度补短板工作完成之前,主要看监管精神和原则对银行进行约束。主要体现在三套利、三违返等检查文件中,但这样的监管思路给银行带来极大不确定性,这样的不确定性使得很多银行新业务几乎处于停摆状态,因为太多的业务处于灰色地带,为了不触碰监管红线(事实上很多红线银行的理解很不一致,地方监管的理解也未必一致)干脆暂停处于观望状态。这也是为何过去1个多月以来的监管风暴对资本市场以及银行业务形成如此大的冲击。

所以为了缓和监管风险的风险,笔者认为核心是加快制度建设,尽快发布新的监管规则,完成制度补短板,给银行一个明确的规则范本,让所有人包括银行合规风控和业务人员以及监管人员有一个一致性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当前笼罩在银行头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业务的负面冲击。


一是今年落地法规有所增加。


2017年计划完成立法项目46项,且这46项中仅11项为“修订”,即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而其余的36项均为“制定”,即需从无到有来。

这46个项目中,代拟行政法规4项,《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引人遐想。规章11项,在2次征求意见后,理财新规今年终将发布。规范性文件31项,表外业务、交叉金融将被准确定义。

对比来看,今年4月发布的7号文的附件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共列出26项法规,其中“制定类”16项,“推进类”6项,“研究类”4项。而本次通知共列出多达62个项目,其中明确为2017年需完成的立法项目达46项。


二是调整部分法规落地时间。

对于条件不成熟的法规,2017年将抓紧研究,等待条件成熟将适时发布。其中TLAC《全球系统重要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值得高度关注。


三是明确制定与修订部门。

从法规制定部门来看,除法规部做必要牵头外29部法规制定(修订)外,审慎局最忙,要制定9部法规制定与修订,普惠金融部、信托部分别要制定6部和4部。

2017年抓紧研究的都是重磅法规,审慎局要牵头7部法规的制定。尽管其中共有6部法规在7号文已经提及,但难度比较高,估计今年难以出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2017年银监会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对监管工作的支持、保障、引领作用,现将银监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立法工作计划,遵照以下要求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一、把握方向,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要求,落实会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要严格贯彻《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精神,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银监会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突出重点,强化指导论证


立法工作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要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对于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重点立法项目,法规部应全程进行法律指导,适时提出法律意见。起草部门要进行起草前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指导性。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要与法规部共同举行听证会,协调处理各方面意见。

三、遵守程序,依法立法


立法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依法履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原则上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流程报批。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经法规部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或与其他部委会签。规章由法规部负责提交讨论、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后续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后续事项由起草部门和法规部共同负责。

四、加强统筹,确保完成立法任务


法规部统筹立法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增加、调整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及时与法规沟通协调、说明原因。

五、强化问责,维护立法工作严肃性


立法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涉及金融安全、银行业监管、银行业持续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等重大领域。各银监局和机关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握方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立法,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开展立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017年5月9日


中国银监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17年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