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及演唱会门票作促销奖品侵权吗?
黄璞琳
【事件】
周杰伦及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方
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于2024年3月26日开庭。被告方三家公司为网易游戏《天下3》的相关主体公司。2022年7月,
《天下3》新浪微博开展自费抽送周杰伦数字专辑等玩家福利活动
,奖品为周杰伦数字专辑及演唱会门票。周杰伦方认为,自己并未授权
《天下3》游戏使用周杰伦音乐作品,也未授权其赠送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转发抽奖的模式是微博中常见的宣传方式,《天下3》微博自费抽送周杰伦数字专辑等玩家福利活动不具备盈利性质,在抽奖微博中,《天下3》使用周杰伦姓名也属于合理使用,是在指明奖品为周杰伦的新专辑。相关公众有一定的判断力,可以区别这些活动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行为,较难令公众产生周杰伦是代言人等联想,未违反商业道德,网易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璞评】
未能查到该案一审判决原文,仅就目前媒体披露信息进行分析。
个人觉得,本案的疑难点包括:1.经营者明显具有宣传自身业务或品牌意图情况下,以他人作品及相关商品为奖品的微博转发抽奖玩家福利活动,其法律属性是什么?是商事经营行为,还是普通民事行为?2.前述微博转发抽奖玩家福利活动中,对他人具有市场品牌效应的姓名、作品及相关商品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3.虽然不太可能让公众误认为相关名人为广告代言人,但也有傍名气之嫌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认定“《天下3》微博自费抽送周杰伦数字专辑等玩家福利活动不具备盈利性质”,同时认定被告被诉的微博转发抽奖玩家福利活动(以周杰伦最新数字专辑及演唱会门票为奖品)“较难令公众产生周杰伦是代言人等联想”,从而得出被诉的微博转发抽奖玩家福利活动“未违反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个人认为,
“《天下3》微博自费抽送周杰伦数字专辑等玩家福利活动不具备盈利性质”之认定,以及之后“未违反商业道德”之裁判逻辑,可能值得进一步推敲
。
诚如一审判决所言,转发抽奖的模式是微博中常见的宣传方式。但是,“《天下3》微博自费抽送周杰伦数字专辑等玩家福利活动不具备盈利性质”之认定,感觉不妥,或者说,没有抓住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