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萍乡公安
萍乡市公安局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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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身边案例再敲警钟

萍乡公安  · 公众号  ·  · 2025-01-17 18:31

正文

根据《江西省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关于发布森林火险橙色 预警的通知》,为切实增强全民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和法治 意识,现公布一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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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4年03月30日上午10时许,永新县文竹镇村民刘 某雨携带镰刀、纸钱、香、鞭炮等物品来到莲花县良坊镇泉 水村龙塘后山上给其母亲上坟,到达墓地后,用 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和香,后用打火机点燃爆竹并将 燃放的爆竹丢在其母亲坟墓正前方约50公分处,爆竹爆出 的火花将周围干枯的草木引燃,因当时刮大风,火花将草木 引燃后迅速蔓延。经莲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 地面积34.5亩。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笔录等为证据。其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2024年3月31日刘某雨被莲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 措施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失火罪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 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 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萍乡公安提醒
冬季天干物燥是森林火灾的多发期
一旦发生火灾
不仅会带来毁灭性破坏
甚至会威胁生态环境平衡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冬季森林防火
责任重于泰山
一念之差,山林尽毁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请大家共同守护好我们的家园!

遇上森林草原火灾怎么办?

防火期内如何文明用火?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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