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发布,进一步强化并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保护好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也正在由过去追求数量进入追求质量的新阶段。吉林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探索中,坚持能动司法、创新保护机制,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吉林总站联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守护创新之花》系列报道,探寻吉林司法实践新路径。
5月29日上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18号法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徐家新敲响法槌,终审宣判一起因稻米包装专利侵权引发的案件。这是一起赔偿金额仅几万元的案件,为什么由大法官来主审?看似“小案”的背后又有什么特别的价值?
△ 总台记者探访庭审现场
2019年8月,在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经营米业公司的魏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2021年,魏某以前郭县“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与自家包装高度相似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因不能提交法院要求补充的专利评价报告而主动撤诉。2022年7月,魏某再次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徐氏米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但实际上,在魏某起诉的两个月前,也就是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因此前魏某和“徐氏米业”提出专利审查,宣告了魏某所拥有的稻米包装设计专利无效,法院也据此裁定驳回魏某的起诉。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被告了两回的“徐氏米业”认为,自己所用的稻米包装早在2013年就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包装设计专利授权,魏某明显是“恶人先告状”,侵犯了自己的包装设计专利,还利用恶意诉讼打压竞争对手。于是,这回“徐氏米业”以魏某恶意诉讼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将其告到松原中院。松原中院判决魏某赔偿“徐氏米业”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0万元。魏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使用魏某设计外包装的米业公司与“徐氏米业”同在前郭县经营米业多年,应当对彼此使用的外包装袋熟知,但魏某仍然用与“徐氏米业”相近似的外包装申请专利,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此外,魏某在明知已不可能享有合法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提起专利权诉讼,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综合考虑权利受损方利益及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级大法官徐家新当庭宣判:魏某赔偿“徐氏米业”损失6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吉林作为我国优质粳稻生产基地,米业加工、生产企业众多,随着米业销售市场同质化竞争加剧,产生诸多因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包装仿冒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魏某与“徐氏米业”之间的这起纠纷,就是典型的一例。法院希望发挥大法官示范引领作用,向社会昭示司法公平正义,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
同时以案示法,警示经营者在企业发展中应通过创新驱动,获得市场优势,而不应采取不正当营销。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出坚决纠治、追责的强烈信号。
借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不仅让善意经营者饱受诉累,还会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庭审后,记者采访了几位旁听庭审的人士。
在吉林经营米业公司的耿森表示,大米销售企业常常通过在外包装上标注地域、产品特色等内容吸引消费者,市场竞争中经常出现哪种包装大米卖得好,哪种就被更多效仿、抄袭的现象。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的行为,无论对行业还是守法的正当经营者,都是一种必要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杨永修表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这起案件标的额虽小,但示范意义重大。知识产权是市场博弈的重要“工具”,司法机关对市场参与者使用“工具”如何规制,关系到引导公众树立正向的社会价值观,这一点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