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发国有林区到80年代中期,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走上了一条以资源开发为主的道路。大约30年的时间,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成过熟用材林面积减少了584.22万公顷,下降幅度为48.82%;蓄积减少了8.14亿立方米,下降幅度为49.01%。
计划经济时期,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改革主要发生在林业管理体制方面,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大背景下,林业管理为适应森林工业与林区发展、造林与森林经营需求而做出的被动调整。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的50多年时间里,林业管理机构和职能多次发生变化,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经历了森林工业与森林经营分分合合、中央和地方对森林资源管理权限放放收收的制度变迁。
迫于可采森林资源濒临枯竭的压力,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并加强森林资源培育。1961年12月,财政部、原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正式建立育林基金制度,规定每销售1立方米原木提取10元作为育林基金,专款专用。育林基金制度的实施,使国家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开始有了稳定的资金渠道;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森林法》;1977年开始,在各省先后建立了每5年复查一次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这是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即一类清查;1987年开始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从1989年起,原林业部陆续向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福建省、云南省、四川省派驻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同时,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集团也先后向所辖林管局、林业局、林场派驻了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20世纪80年代初,市场经济元素随改革开放的春风传播到了国有林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首先是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产权特征。1989年,国务院同意原林业部向东北四大森工集团所属各国有林业局核发林权证,明确了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中央所有权。其次是将森林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1993年,原林业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明确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再者是推动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原林业部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使得企业在计划、劳动、工资、财务、销售等方面的权限扩大。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政府与企业关系进行界定,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经营企业,原林业部将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企业管理职能委托给黑龙江省代管,成立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计划单列和投入产出包干。1991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要求,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同时被列入国家第一批57户试点企业集团,成立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企业集团、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企业集团、黑龙江森工企业集团和吉林森工企业集团,开启了重点国有林区的企业化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