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印发了《贵州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办法(暂行)》(简称办法)。
壹条能梳理要点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注册的火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 间在批发市场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水电企业之间、水电企业与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因转出或转入而产生的出让或买入价格。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最小申报单位为 0.0001 元/千瓦时。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交易手续费按照《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 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标的包括基数电量合同、黔电送粤(含黔电送深)合同、直 接交易合同、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交易中心以双边协商或挂牌等交易方式统一组织,通过贵州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原则上在每月20日前组织开展。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标的分为两类:
(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双边协商省内直接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双边协商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约束:
(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每年只能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中选择一种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电量不得超过出让方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合 同中签订允许转让电量之和;
(三)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中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未明确的,经火电企业同意,方可进行转让;
(四)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规定。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由贵州 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代收代付。
(一)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转让交易费 用按照合同转让电量计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合同转 让电量*合同转让交易价格;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的转 让交易费用按照合同转让电量计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 =合同转让电量*合同转让交易价格。
规则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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