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案件和办案?员额制必解的“死结”
悄悄君
一、不是问题的问题
作为法官、检察官,什么是案件?什么是办案?这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都搞不清,那还真不如回家种地卖红薯,因为都不知道自己干什么,那还能叫法官、检察官吗?
但是,现在不同了,因为员额制改革了,什么是案件,什么是办案反而不清楚了,有争议了。我觉得很诧异,这到底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呢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呢。
按照中央的要求,只有进入了员额才能独立办案,入了员额必须办案,不办案的不能入员额,入了员额不办案的就要退出员额。那么,问题就来了,入了员额的不想办案,就得想法子把什么是案件、什么是办案进行“扩大解释”。所以就闹出很多笑话,有人说我写人大报告算办案,有人说我接待群众来访算办案,有人说我检查你办的案件中的错别字算办案……
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个人本位主义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中央的一项重大部署。哪怕是对于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的回答,也要站在法治事业负责的角度,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部门的利益,干“屁股决定脑袋”的事情。法律人要有这个度量,也要有这个气度。不能因为你是公诉的就认为只有公诉案件才是案件、公诉办案才是办案,其他的都不是;也不能因为你是案件管理部门就硬要说在网上查看别人办理的案件中文书有没有错别字、案件质量检查也是办案;不能因为你是民事法官就认为刑事法官办的案件都不是案件,也不能因为你是审管办的就应要说你对他人办理的案件进行“管理”那也叫办案;不能因为你是院领导,就认为挂名办案也叫办案。
一定要有一颗公心,要从对检察事业、审判事业、法治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看到改革中的问题。
三、什么是案件?(划重点啦)
太过简单的问题反而难回答。因为众所周知的常识要给它下一个定义是很难的。什么事情是案件什么事情不是案件?这个问题大家都会判断。但是要给案件下一个定义很难。但是现在员额制改革逼迫得下一个定义,否则就会有人钻空子说这个是办案那个也是办案。
对于法律概念,我向来很讨厌查字典来解释。但是对于什么是案件这样的常识问题,我不得不查一下字典。汉语词典对“案件”这个词条,解释得还真是非常到位,“案件,有关诉讼或违法的事件”。这里的违法事件主要针对行政执法,对于司法来说,案件就是“有关诉讼的事件”。那法官和检察官办的案件就是“有关诉讼的事件”。这样,很多东西就原形毕露了。
对于检察机关,千万别信很多部门自己搞出五十种案件、三十种案件、八十种案件、一百种案件……,自己干了这么多年检察工作咋不知道有这么多种案件,就三大诉讼法你怎么能编出这么多种案件出来?!!不能这样玩,这样等于自我葬送检察权!
案件就是诉讼纠纷,得有诉讼一方当事人。是不是案件?你就看是不是诉讼就行了,而诉讼无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四、什么是办案?(划重点啦)
光解释什么是案件还不行,因为很多人会说,我干的这个事都是与诉讼相关的(废话,不相关就不可能在法院、检察院,你就是修电脑的也能把他解释成与案件有关,因为你修的是办案用的电脑。)所以还得界定什么是办案。
现代汉语词典这这个常识问题,解释的也非常到位“办案, 承办审理案件”。我去,人家词典都要求必须“承办”、“审理”,你说你检查错别字也算办案,发明办案这个词的祖先泉下有知也会哭晕在茅房。
因此,办案就是直接承办、审理诉讼纠纷!而承办和审理诉讼纠纷是要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这就是办案责任制)。这样的话,如果你干的活,一不接触当事人,二没有案卷,三不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那就不叫办案!
有人认为,领导层虽不直接办案,但其签发、审批案件,所以也属于办案人员;还有观点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于提交会议的案件要作出判断、发表意见,这也是一种办案;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对于提交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要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地方还进行实体审查),也是办案;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评价、综合协调,这也属于办案。实践中,这种认识还比较普遍,也是当前推进员额制改革的重要阻力。
上述这些观点是典型的部门利益本位主义甚至是个人利益本位主义的立场,与司法规律不符,与司法改革大局相背,也与中央要求相左。
从理论上讲,司法活动讲究亲历性,案件办理的过程就是作为诉讼构造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办案就是作为诉讼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因此案件的办理既要亲自阅卷,还要亲自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别人承办的案件,他人对案件进行审批、监督、管理,既不能改变原案件承办人的诉讼角色,也不会将他人变成这个案件的另一个承办人。果真如此,所有碰过这个案件的人就都变成了案件承办人,岂不是连书记员、档案员……都变成了办案人员,这样员额制必然被架空,司法官的精英化将成为水月镜花。
办案部门的小伙伴看到这里很开森,综合业务部门看到这里很恼怒、很担心。别担心,即使在综合业务部门,入了额,只要去办案也没问题啦。这就是下一个问题要讨论的。
五、员额辣么少,怎么办辣么多案件,怎么破解忙闲不均?(还是划重点啦)
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员额数量。一般控制在30-40%左右。这样能独立办案的人比原来少了,案件却没减少,在员额数量中央不松口的前提下,怎么解?其实,只要把什么是案件?什么是办案?这两个问题解决好,这里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限定了“案件”和“办案”的含义之后,就解放出了一大批的“生产力”,给这些“生产力”考核办案数,就会形成一种人人“抢着”办案的局面。不信,你看!
测算一个院一年有多少个案件,测算时可以按照工作量比例测算,再除以全院的员额人数,得出一个人均办案数。这个人均办案数作为考核基数,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完成多少,其他员额完成多少,完不成的就得退额。以基层检察院为例,民行部门入额的,如果不去公诉、侦监抢案件办,他是不可能完成考核的。因为基层院民行部门一年几个案件大家都是清楚的。再比如,案件管理部门、政策研究室、检委办等这些综合业务部门因为前述“案件”、“办案”的界定,迫使他必须到公诉、侦查监督等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去抢案件办。法院的研究室、审管办、审监庭一定会到民庭、刑庭抢案子办的。你看,这样还愁案多人少吗?!
那综合业务部门的人员又办案又有本来的综合工作,肿么办?釜底抽薪之举当然是法院提出的基层取消审管办和研究室。即使不取消,也好办。就是把这些综合工作量进行测算,对这些综合业务部门员额的办案量考核降低指标,这样腾出一部分精力做你原来的综合工作。这样又解决了长期以来的部门之间“忙闲不均”问题!也解决了综合业务部门担心进了这个门就没机会入额的担心,你有机会入额,只是入额后你得办案,这是铁的法则。
所以,不是我们没有“生产力”,而是我们没有“解放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