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振猛建议对公诉职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造,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检察官共同提前介入侦查;扩大司法裁量权适用等。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强化职能作用,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一是转变工作理念,把握改革主动权;二是完善审前程序,强化诉前主导;三是夯实证据基础,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四是提升公诉素能,推进“智慧公诉”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则强调,未来改革公诉工作要着重从四个方面入手:一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化公诉人队伍;二要改革当前卷宗移送方式,力推证据开示制度;三要探索建立诉因制度;四要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构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提出,审前程序不仅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它涉及程序设置和职权配置,涉及与审判的关系,涉及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构建。审前程序必须要以控诉职能为主导。
如何在新形势下全面履行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等公诉职能,着力提升公诉工作水平?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建议,从中央历次全会的相关论断中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定位,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提出的“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要求,应从树立主线理念、主导理念、合作理念,强化审查,依法充分行使检察裁量权,强化专业意识,大力推进公诉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谋求公诉职能的顺势发展。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诉辩对抗性增强,取证、示证和质证活动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都要以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为依据。对此,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保钢认为,如何把握、认定和规范非法证据,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强调,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还主要侧重于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非法的实物证据,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隐私等一系列合法权利。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赵智慧提出,公诉部门需要深入理解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提升证据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应对司法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对此,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表示赞同,他强调,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和精神。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对于完善人证出庭制度及改进工作进行了思考,他认为,应增强强制到庭制度的刚性约束,完善人证出庭的庭审规则,同时要落实人证出庭的保障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强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如何对自身职能进行准确定位,是每一位检察人都应思考的问题。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铁民建议,强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坚持“指控有据、辩论有力”标准;强化公诉人出庭履职的各项能力和水平;推行多元化案件处理机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全面加强公诉队伍建设。
诉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智认为,诉侦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协作与监督,应在刑事诉讼法分工配合制约的基本原则下,对照改革要求,立足司法实践,围绕协作与监督作进一步完善,即构建“大控方”追诉格局,树立诉侦全方位协作观,确立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侦查服务公诉指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认为,对此制度应进行多面向的思考,尤其要重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相应问题。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洪举认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加强规范化操作,切实加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实质化,明确程序简化不代表庭审虚化,量刑必须精准。
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总结出影响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因素:控辩双方的地位差异,羁押对生理、心理状态的巨大影响,侦查权的内在运行逻辑的特殊性,等等。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欧秀珠建议,应构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保障机制,具体包括强化权利告知、法律帮助、撤回权保障、证据审查把关等。
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检察机关将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实现四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务公开等“六大平台”全覆盖。
探索确立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据贵州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王政鹏介绍,该省检察机关以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在运用大数据服务司法办案上先行先试,开发司法办案辅助系统等大数据系统,对证据标准数据化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为突破资源瓶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开发应用了“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力求实现“四个解放”。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鲍键对此进行了阐释,即通过远程提审、庭审系统,从法院、看守所、检察院“三点一线”到“点对点”即时通讯,解放公诉人的双脚;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从文书摘录的“码方块字”到“说案卷书”,解放公诉人的双手;通过法律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和同步录音录像智能审查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双眼和双耳;通过公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大脑。
对于“智慧公诉”,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发展:一是获得大数据的支持,包括证据收集系统的大数据化、相关公诉判断信息的支持系统;二是重视公诉各种要素的整合与业务平台的建构;三是公诉业务活动的科技化支持,包括远程提审、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等;四是举证质证的可视化,指控时举证质证要更为清晰、更为精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中心副主任刘品新指出,应当把海量的公诉人办案经验挖掘出来,构建公诉人工智慧,实现公诉工作新升级。智慧公诉除了可以进行定罪量刑外,从理论上来讲,还可以进行类案推送、偏离度分析和证据认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公诉人员权力和责任进一步明晰,其办案能力和水平面临更大挑战,亟须加强对专业化、职业化公诉队伍的打造和培养。
据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介绍,为积极应对犯罪形态多样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挑战,该市检察机关打破了传统局限于“人员专业化”的理念,以内设机构改革为依托,打造高、精、尖专业化办案团队,专案专办、术业专攻,发挥“专业化、专门化”办案机制优势,以培养特殊领域专业化人才为示例,全面推进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