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时间:2017-04-07
2016年8月,我社曾以《宝山法院“换门牌”执法事件调查》一文对上海宝山区法院更换执行标的门牌号执法事件进行了公开报道。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健公司”)总经理李光健的申诉如石沉大海般,没有任何音讯。
“上海政法系统掀起反贪风暴,我们家的案子可能有希望了!”日前,上海宝山法院“换门牌”执法事件被执行人李光健妻子兴奋地告诉
《法律与生活》
杂志社记者。她所言的反贪风暴,是指新华网4月5日发布的原上海政法一要员被组织调查的新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事起租赁权诉争案
2004年2月25日,因经营需要,李光健借用同乡李光美的上海日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日汽修”)的公章,向庙行镇康家村委会下属单位上海大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租赁了康家村一处地块。合同标明地址为“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块1号地”,租赁面积是20亩,实际上就是刘场路335号,租赁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合同签署后,由于规划原因,原合同作废,经双方一致协商,另选地块。
随后,李光健以自己的日健公司的名义,与大康公司重新选定地块并签署了合同,签订日期仍为2004年2月25日,租赁期限为200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协议重新约定的租赁地块是刘场路331号和273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1地块”,租赁面积是19亩。这份合同,日健公司与大康公司履行至今。
2010年,李光健与日日汽修的李光美发生分歧,李光美拿出之前作废的合同,以日日汽修公司是康家村刘场路335号实际承租人为由,将日健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据李光健介绍,这场官司先后下了9份判决裁定,2011年的三场诉讼中,土地权利方大康公司多次出具证明证实实际承租人是日健公司,与日日汽修无关,法庭也认定了事实,一审、二审日健公司胜诉,再审驳回了原告日日汽修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上海高院通过审监程序主动启动了再审,做出了再审的决定。2014年后,之前胜诉的日健公司开始一路败诉,最终涉案诉争地块上海市宝山区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B块1号地租赁权判决给了日日汽修公司。
据李光健介绍,日健公司主要是输在了日日汽修伪造的一份《委托书》上,“法庭上我方多次提请做《委托书》真伪的司法鉴定,法庭却一直不予理睬。判决过后,我方提请安徽惠民司法所对《委托书》原件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两者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官司打完遇尴尬
日健公司输了最后一场官司之后,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两份合同签署的是两个地块,诉争合同上载明的地块是刘场路335号,而日健公司另行签订的实际租赁地块是刘场路331号。日日汽修虽赢了官司,针对执行,却陷入尴尬。
(根据地图显示,涉案地块共康都市工业园B块1号地335号和日健公司共康都市工业园B1地块刘场路331、273号分别处于两个位置。图纸来源:上海市测绘院;图纸编号20060727064,上海大康(集团)有限公司,1:2000)
2015年12月9日,宝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祝文龙针对执行,约谈了李光健。谈话期间,李光健向执行法官出示了上海市测绘院的地图和多年来日健公司以刘场路331号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等有关凭证,并多次向祝法官说明,“这两个地块不是同一位置。”据悉,约谈过后祝法官曾带领相关人员前往日健公司刘场路331号查看地形,查看过后表示确实“不是同一地块”。
门牌号摘了之后就可以“正常执法”了
(被执行的涉案标的上海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刘场路331、273号)
执行程序的启动,让涉事人始料未及。2016年4月6日上午9点多,几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围在刘场路331号厂区大门口,将悬挂着的331、273号门牌给摘下来之后,祝文龙法官带领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进入了“执行现场”。
据李光健讲:“宝山法院在执行现场拿走了我公司的几万块现金和一些贵重物品,大约三百多万元,除此之外还对我儿子和其他亲属施行了强制措施,而他们并没有任何阻碍执法的行为。”
经证实,宝山法院执行伊始并没有给刘场路331号下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件,而日健公司确实得到了涉及335号地块的《执行通知书》。另据李光健讲,“整个执法现场有监控视频,它们被幸运的保存了下来。”
李光健认为,“宝山法院此举过于荒唐,执行我公司财产,既没有通知书,也没有摄像和清场清单。他们把335号贴在我331号就给我执行走了,如果把335号贴在上海高院,是不是也可以把高院给执行走了呢?”
据悉,执行过后,李光健曾电话质问执行法官祝文龙,而祝文龙坚称当天去的就是335号,并不知道什么叫上海市测绘院地图,只认判决书。
2016年6月,李光健依法向宝山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同年7月,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回复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认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现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提出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对此李光健质疑道:“日健公司所有的租赁权是刘场路331号,不是涉案地点,我也没有接到执行通知书,我不可能提交执行异议书的,宝山法院执行局无理引用了若干法律条款,是对国家司法解释的曲解,也是在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书)
随后,日健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复议书》。2016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日健公司下达了《(2016)沪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书》,依然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维持了原执行裁定。
据李光健妻子讲,“我公司在递交执行异议期间,还向上海二分检和上海高检提出抗诉,但是他们均未受理。”
据某内部消息人士透露,关于日健公司的执行案件,宝山法院和上海二中院两级法院,未将执行材料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