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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二)

南京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2-19 19: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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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展现南京市打击侵权假冒、维护创新成果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领域和科技创新行业,选取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

六、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3月,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显示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某品牌避孕套。经查,当事人主要在1688网站(阿里巴巴)从事避孕套、成人器具、润滑油等成人用品的批发,2022年当事人分三次购进某品牌避孕套,数量总计100箱(14400盒),货款总计194112元。当事人购进后在1688网站(阿里巴巴)注册的网店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219154.98元,当事人获利25042.9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

02

查处结果

六合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42.98元、罚款153408.48元的决定。

03

典型意义

此案是跨省移送案件,两地行政机关及时通报案件证据材料、调取询问笔录,充分体现了跨区域办案沟通协作;因当事人现场仓库并未发现涉案商品,执法人员通过调查线上交易记录、与供货商聊天记录等,确定了违法事实,体现了对涉网络案件的治理能力和打击水平,有力维护了线上线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

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旅游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销售的一款“人参复合小分子低聚肽特殊膳食”商品,其外包装上标识的专利类别与实际商品不符。经查,上述商品系当事人从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其商品外包装上内容如下:产品名称为“人参复合小分子低聚肽特殊膳食”,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粉剂灌装机的除尘装置),生产商为天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专利的专利证书。据核查,该专利为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设备所获得的专利,而非“人参复合小分子低聚肽特殊膳食”商品本身获得的专利。

02

查处结果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所指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专利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不予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部分商家利用公众认知偏差,企图利用与产品关联的设备或附属产品作为该商品的专利标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本案的查处,提高了消费者对专利标识正确辨识的意识,同时对经营者也有一定的教育警示。


八、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处理

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南京某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请求人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称南京某电商公司擅自销售与请求人享有的涉案专利近似的背包,经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派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转化值班人员宣传讲解,请求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向市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市局于2024年8月立案,并组成合议组。在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了解到请求人因为相同涉案事由,分别在广州、上海两地提起对被请求人关联的另外2家公司的民事诉讼,合议组建议请求人撤回两地法院起诉,就关联公司行为并案向市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人同意合议组建议。

02

办理结果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全部设计要素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综合考虑被请求人无主观故意及请求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意愿等因素,合议组尊重各方意思,积极促进调解。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且不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调解金额共计800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03

典型意义

行政裁决相对民事诉讼,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突出优势,同样具有司法效力。通过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创新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的生动实践。


九、玄武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某科技

有限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请求人某科技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玄武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该公司于2024年3月已获得名称为“一种束身衣”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请求人在抖音店铺销售的紫藤款束身衣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认为,其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02

办理结果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案涉产品专利权利明确提到的“硬质支撑龙骨”和“软质支撑龙骨”是两个明确不同的技术特征,玄武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覆盖涉案专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驳回请求人的处理意见。

03

典型意义

玄武区局在案件裁决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区内电商直播企业、大学生代表等相关群体参与旁听,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扩大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同时也提高了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十、栖霞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某雨衣

制造 有限公司诉某实业有限公司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请求人某雨衣制造有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栖霞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该公司于2023年9月获得“骑行两用风雨衣”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请求人某实业公司在淘宝天猫、拼多多等平台宣传销售“晴雨两用3合1风雨衣”,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

02

办理结果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仅具备涉案外观专利设计特征的少数特征,未覆盖涉案专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可以推定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意见。

03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跨省网络电商专利侵权纠纷,发生时间正值夏季产品热销季节,行政裁决方式能进一步缩短纠纷处置时间,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因司法诉讼时效过长而影响企业效益;同时,该案件也是区局独立办理的行政裁决案件,有效提升了基层知识产权执法能力。



拟   稿:孙   勇

审   核:徐   勐   王   帆

发   布:程燕妮

设   计:李   沁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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