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春节消费提示的文章,提醒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介绍了春节期间消费者需注意的事项以及经营者的责任,包括春节规定、年夜饭的霸王条款、明码标价、散装称重的规范操作以及进货凭证的保存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诚信经营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强调各行业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确保消费者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经营者应遵守合同规定,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关键观点2: 霸王条款的存在与应对
年夜饭‘禁止自带酒水’等属于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应警惕此类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观点3: 明码标价与价格行为规范
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价外加价,采取有效方式强化标示,向消费者特别提醒容易引发争议的价格信息。
关键观点4: 散装称重的规范操作
春节期间,散装食品的零售会大幅上升。经营者在进行散装称重时,应当去皮(除去包装物的重量),准确称出商品的实际重量。规范的称重过程包括在电子秤上放置空的包装物并按下‘去皮’按钮,然后再放待售商品。
关键观点5: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的重要性
年货采购时,经营者需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向供应商索取正规的购买发票或收据,并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需保存进货时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建立台账,以确保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正文
新春佳节将至,市场迎来新一轮的消费热潮。为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市场监管部门特此提醒各行业的经营主体诚信经营!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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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理发不能使用会员卡里的余额?
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预付卡)后,就与经营者形成了合同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商家如果在特殊的日期不让使用预付卡,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涉嫌违约!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年夜饭“禁止自带酒水”?
年夜饭“禁止自带酒水”OUT啦,这种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霸王条款”的存在,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作为经营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确保我们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春节期间,广大经营者切勿让年夜饭沦为“年夜烦”。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春节期间涨价是行规?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另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价外加价,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采用提示标签、大字体或显著色差等有效方式,强化标示,需向消费者特别提醒,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单价等价格信息,拒绝“价格刺客”。
法条链接: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包装袋轻如鸿毛可不去皮?
春节期间,散装食品的零售会大幅上升,包括糖果、坚果、糕点、水产等,经营者一定要有“去皮”的动作。“去皮”是指除去包装物的重量,准确称出商品的实际重量。规范的称重过程是,在电子秤上先放置空的餐盒、纸袋等包装物,按下“去皮”按钮,重量显示为零,即去除了包装物的重量,再把待售商品放进包装物里,此时显示的重量才是该商品的实际重量,即净重。对商品称重时若不“去皮”,就会导致将包装物以不合理的价格转嫁给买单的消费者。
即便只是微乎其微的重量,经营者也应将外包装与商品区分开来,主动为消费者去皮称重并明确告知,或主动扣除相应的“去皮”费用。
法条链接: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