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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发疾病,第二次病情加重被放弃抢救能认工亡吗?高院改判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10-30 20:20

正文

2024 10 25 日晚,收到高院判决,第一时间看结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一审判判决。胜诉了!

本案太不容易了,本案一波三折,重庆二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讨论,认为死者家属放弃抢救,不应视同工亡。

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改了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工伤案例,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实并不复杂:张小兰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在第一时间抢救。在 17 小时后,张小兰病情加重,此时家属放弃了抢救。张小兰在 48 小时内死亡,能否认为为视同工亡?

第一个程序 第一次《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2021 年开州区人社局作出第一次《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明确了死者是在公司上班时突发疾病并被送医抢救,但不予认定的理由是在抢救过程中死者病情加重,医生评估有“手术指征”建议再次手术,但家属放弃治疗,拒绝手术要求出院,出院回家后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第二个程序 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

在收到开州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后,家属找到了我们。并委托我们代理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在详细与家属沟通整个治疗抢救过程后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就在于家属是否属于故意放弃治疗,而根据家属的表述我们认为家属并非故意放弃治疗而是在医生告知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与亲人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家属的放弃治疗并不能阻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向医学专家请教了关于死者所患病症在医学领域是否有抢救必要并检索了大量医学文献,申请死者的哥哥作为证人出庭,亲自讲述了当晚医生在医院是如何向家属告知抢救事宜的细节。最终,开州区人民法院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做。

第三个程序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紧跟着就收到了第三人公司方的上诉状,考虑到本案死者属于超龄人员且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所有的赔偿款项均有公司方承担,公司方肯定是不希望看到本案被认定为工伤。在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对于家属放弃治疗的原因应着重考虑医院的专业意见,人社局应对该意见进行重点调查。


第四个程序 第二次收到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经过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了《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理由与第一次一致,仍然认为家属属于放弃治疗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第五个程序 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收到《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后,对人社局的再次不予认定我们无法理解,事实上,在第一次的诉讼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观点已经明确了家属放弃治疗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本案疑难复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收到了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驳回了我们的起诉,理由是无证据证明死者不能经抢救存活,在医生评估可以抢救的情况下家属放弃治疗不应得到支持。

第六个程序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收到中院的一审判决后,我们对一审法院的认定观点不予认可,家属的放弃治疗是在医生明确告知抢救希望不大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由于当时医生没有提供书面的告知内容导致我们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但根据家属的证词以及病例材料能够还原当时的场景以及沟通的内容,并且放弃治疗的决定也是经过家属集体讨论后作出,与故意放弃治疗有本质区别。在此情况下我们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高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我们再次强调了家属放弃治疗的背景和原因,并力争还原现场的情景。 我们反对中院的理由,中院的理由认为放弃抢救,会引发伦理道德问题,中院隐含的道德谴责,让家属比较崩溃。我们根本不能接受,我们上诉的主要的理由是:

1 、张小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家属和医疗机构立即进行了抢救,这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家属并未在第一时间放弃抢救,而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后,基于医生的专业判断和预后评估,才做出了艰难的决定。

2 、家属放弃抢救的决定是基于医生对张小兰病情的评估,考虑到预后极差,继续抢救的成功率极低,且可能导致更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现实中,医生为了避免自身责任,在病历中会写有抢救指征,是家属要求出院。当晚真实的情况是,医生明确告诉家属,抢救存活可能性极低,即使能抢救过来,基本上是植物人,基于此,是在对张小兰身体状况的合理评估的基础上,作出的艰难决定。

3 、家属面临的经济压力是现实且紧迫的。 ICU 的高昂费用对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在考虑工伤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家属因经济原因而做出的无奈选择,这并不等同于主动放弃抢救。 ICU 每天的费用是几万,对于一个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家庭,实在是承受不起,家属第一次是积极抢救,第二次放弃抢救是在医生说预后极差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条件决定的。 有人说怎么可以这样轻易放弃?晋朝的一个皇帝说,饿了怎么不吃肉?

4 、中院用伦理道德评价死者家属,本身是不道德的。 患者张小兰在当时的背景下,抢救费用几十万,即便抢救过来也基本上是植物人(医生陈述),之后的护理、治疗,也是普通家庭承担不了的。没有穷过的人,不知道贫穷家庭的困难。

死者配偶在接到病危通知后,第一时间通知了死者的哥哥、母亲,和儿子,在家庭会议中作出了艰难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是极端困境下的合理反应。

终于, 在上周五我们收到了高院的判决,高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高院就是高,高屋建瓴,又不是高高在上,不通人情。

高院认为:

高院考虑到开州区人社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要求开州区人社局必须认定,再无裁量空间。

判决:

1 、撤销二中院( 2023 )渝 02 行初 21 号行政判决

2 、撤销开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3 、责令开州区人社局作出对张小兰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的结论终于明确。但本案的程序并未结束。

理论上:

1、在开州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张小兰死亡为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

2、公司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

4、在一审判决之后,还可以上诉。

5、在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如公司不支付费用,张小兰家属得提起仲裁,

6、张小兰家属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之后,重庆对工伤保险待遇是一裁终局,公司如果不付钱,公司还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7、如果驳回撤销之诉后还不支付,家属还得去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存心拖时间,本案仍然有 7 个程序,后面的路还很长。

有意思的是,在高院二审中,公司请的代理人是周立太律师,周立太律师是开州人,早年以代理职工工伤出名。本案就发生在周立太律师的老家重庆开州

本案的后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亡的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死亡的情形有很多种,比如脑死亡,进入单位发病,放弃抢救等。本案的代理取得了阶段性的结果,回顾本案的代理过程,虽历经波折但结果很好。

当然,关于本条的争议很多。近几年我们团队代理了多起视同工伤认定的案件,本案所涉及到的“放弃治疗”争议最为之大,纵观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此类案件,视同工伤的认定把握尺度不一,但“放弃治疗”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仍作为审查重点,在医嘱明确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家属放弃治疗可能存在社会伦理道德风险,特别是在没有医院医嘱明确载明无抢救必要的情况下,如何从现有材料中找寻对案件有帮助的内容还需要更加专业细致的把握。

受人之托,尽人之事。这就是我们的工作态度!

最后想说的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1、应保应保,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不能参保,要购买雇主责任险预防风险

2 、注意健康与安全, 鉴于超龄劳动者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用人单位在使用超龄人员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特别是在他们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时

3 、合理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超龄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避免安排过重或不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以减少职业伤害的风险。

4 、妥善处理纠纷,建立和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和合理的解决问题。

本案承办律师及团队介绍

张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莫圣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子非鱼劳动法团队是德恒所主要办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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